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的通知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2020-07-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围绕“办事不求人”,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完善法治保障,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围绕“审批不见面”,实施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破除不合理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推进营商环境市场化;围绕“最多跑一次”,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升工作效率,提高国际竞争力,推进营商环境国际化;围绕“全程服务有保障”,全面落实工作责任,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推进、协调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健全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制度。各地、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本行业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切实发挥营商环境评价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价格、内部治理、经营模式等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各类支持发展的政策。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对市场主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市场主体提供的财产担保满足执行要求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可以分割执行的,不得超值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四条 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民事司法保护。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配合,发挥行业协会、仲裁机构、中介服务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和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力度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落实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健全支持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的创新发展体系。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畅通外商投资渠道,依法制定费用减免、用地保障、金融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方面的外商投资便利化政策措施。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依托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市场主体维权诉求并告知处理结果,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强化企业开办标准规范,推动企业登记、刻制公章、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职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事项线上“一表填报”、一次实名验证,线下“一个窗口”领取全部材料。全面推行“企业住所承诺制”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实现一个部门发照、所有部门流转。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二条 高标准推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聚焦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赋予其更大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权限。省商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赋权清单,推动实现省级经济管理事权“应放尽放”。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应当创新贸易监管制度,健全贸易投资促进服务体系,着力打造“环节最简、效率最高、服务最优、成本最低”的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

第二十四条 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落实支持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创新创业国际合作、人才引进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采购力度,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收费清单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通过利益融合、激励相容实现增信分险,扩大融资规模。

第三十条 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金融监管、投资促进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规划、耕地占补平衡、生态环境保护、金融支持、招商引资等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促进存量土地盘活利用,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完善土地指标和价格调节制度,分类施策破解用地制约,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十三条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科研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省及省以下所属国有企业不得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任何形式延长付款期限。

第三十六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实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八条 从方便企业和群众“办成一件事”的角度出发,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形成“一件事”的工作标准。对纳入“一件事”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一体化办理,推行“一表申请”,实现系统集成、数据共享、业务协同。规范编制“一件事”办事指南,实现“一件事一次告知、一次办成”。

第四十条 以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作为总门户,采取省级统建、全省共用模式,不断优化完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功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推动实现“一网通办”。以“高效办好常规事、完整办成一件事、可以办理更多事”为目标,不断迭代升级“一部手机办事通”,以事项上线为原则、不上线为例外,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

第四十一条 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包括垂直管理部门的事项)统一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做到事项进驻到位、审批授权到位。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办事预约、全程帮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线上线下联办服务,推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推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依法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坚持公开竞争性选择社会资本,尊重企业投资自主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推行一般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

第四十五条 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优化完善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多表合一”、“多规合一”、“多审合一”、“测验合一”。

第四十六条 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按规定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的受理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按规定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不得索要证明。

第四十八条 各级商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供销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扩大“一部手机云品荟”覆盖应用,完善“互联网+商贸+物流”融合发展机制,鼓励社会物流平台提升物流信息电子化、智能化水平,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便利度。

第四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拓展办税缴费渠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提高办理效率。深入开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推行全程网上办税,推广应用“一部手机办税费”,推广使用区块链技术电子票据。

第五十一条 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反映和诉求,依法依规帮助解决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及时互通信息,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反之则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第五十五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第五十七条 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规范监管事项、汇集监管数据、追溯监管过程、分析监管结果,提升规范监管、精准监管和对监管进行监管的能力。融合“互联网+监管”、“互联网+督查”系统并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联通,推进审批、监管、督查联动,运用信息化手段落实“宽进严管”的要求。

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

第六章 法治保障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三条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起草或者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十五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除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情形外,应当在公布后一般预留不少于30日的适应调整期。

第六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社会法治意识。

第六十九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二)受理投诉举报,开展个案调查;

(四)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六)视违反本办法情节轻重的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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