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5-10-15 17:02
 

近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联营、租赁、捐赠等途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委托运营、债转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

    《意见》指出,依法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择优确定投资经营主体。政府补助资金不超过总投资40% ()的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由社会投资主体按照规划设计内容组织实施,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政府投资高于总投资40%的项目,按照规划设计内容与投资划分,政府投资部分由政府组织实施,社会投资部分由投资主体组织实施。

在优惠和扶持政策方面,《意见》从8个方面做了说明,一是建立完善社会资本收益保障机制。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与国有、集体投资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另设附加条件。以社会资本投资为主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享有农业初始水权及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置权,并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有关权益;建设、运营和管理小型水源工程的,可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征用或占用农田水利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二是发挥政府资金的保障和引导作用。根据不同项目情况和投资合理回报等因素,综合确定政府投资安排使用方式和额度。纯公益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准公益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可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的比例予以补助;经营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可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40%的比例予以补助。三是明晰产权和收益。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的,根据投资比例进行股权配置和产权划分, 政府投入比例不高于40%,政府只占相应产权,不参与收益分配;政府投入比例在40%以上的,政府享有相应产权和收益权,但收益可适当让利社会投资主体。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依法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等权益。四是完善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农田水利设施供水依法收取水费,供水价格原则上由市场形成。国有水库工程供水水价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终端用水实行定额用水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五是发挥金融支撑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中长期贷款业务,支持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允许投资建设形成的农田水利资产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探索以农田水利项目收益有关的权利作为担保财产的可行性。积极探索“信贷+保险”合作模式,完善农田水利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以及融资担保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募股(IPO)、增发、政府债券、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筹措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资金。六是推进水权制度改革。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科学核定区域农业用水总量,明确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的初始水权,公平分配到包括社会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类用水主体。七是实行用地精细化管理。社会资本投资农田水利设施项目中涉及非农业建设的用地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不涉及非农业建设、不改变原土地利用现状的按原地类管理。涉及临时用地的,应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工程结束后投资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八是保障水费顺利征收。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农田水利设施供水依法收取水费。完善水费征收制度,建立用水计量确认体系,配套建设供水计量设施,保证精准用水、精准收费。

    《意见》还从加强信息公开、深化项目审核审批改革、强化质量和安全监管、落实应急预案、健全退出机制等方面对政府职能作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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