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提升政务公开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6〕34号)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单位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文件、方案和依据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四条 预公开制度坚持谁起草、谁预公开的原则,由本机关各起草处室、所属单位负责执行。
第五条 根据本局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我局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投资促进方面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六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云南投资促进网或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 预公开时间自我局作出预公开决定并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八条 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预公开内容在发布之前必须进行保密性审查,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公开。但是,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十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