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投资促进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 吸引外资“盲点”“痛点”“难点”促进外资增长的意见

云政发〔2019〕20号

云政发〔201920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以及《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扩大和深化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云发〔2019〕7号)要求,着力解决我省吸引外资“盲点”、“痛点”、“难点”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国家政策,消除外资政策落实“盲点”

  (一)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

  鼓励外资积极参与我省八大重点产业、世界一流“三张牌”、以数字经济为龙头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支持外资以独资方式进入新能源汽车制造、专用车制造,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汽车加气站建设和运营,连锁加油站建设、经营,有色金属精深加工,新型天然橡胶开发与应用,天然香料香精生产技术开发及制造,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开发和生产,特色食用资源开发及应用,生物医药技术开发与生产,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触控系统制造,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设备研发与制造,物联网技术开发与应用等领域。支持外资在我省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1%。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燃气、热力管网需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及时跟进落实国家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调整修改。(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加大利用外资财政支持力度

  1.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支持政策。对在我省投资年实际利用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项目(住宅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增资项目(同一投资主体在我省投资的不同项目可视为一个项目),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各州、市可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奖励。(省投资促进局、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2.外资招大引强支持政策。发挥好重点产业发展基金作用,对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的龙头型、基地型外商投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项目用地由省、州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投资总额2亿美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要求并完成供地手续的外商投资项目,省全额奖励用地指标。对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3.金融业利用外资支持政策。对新设立的外商独资法人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人民币;对新设立的合资法人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对新设立的合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4.外资开展研发创新合作支持政策。对经认定的新设外资研发中心,省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省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和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昆明海关、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以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外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昆明海关、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外商投资项目要素保障

  1.用地支持政策。对经认定的省级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各地要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建设用地需求,做到应保尽保。(省自然资源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用工支持政策。对有组织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外商投资企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重点支持。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被认定为见习基地的外商投资企业,招录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见习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用电支持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以双边协商、集中撮合、挂牌等方式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或委托售电公司、供电部门代理购电,直接交易的电量和容量不再纳入发用电计划。(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营商软环境,缓解外资企业生产经营“痛点”

  (四)破解外商投资企业贷款难、程序复杂等难题

  支持各地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探索建立“风险资金池+银行+保险或担保”等多种形式组合的金融机构风险补偿制度,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力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用好重点产业发展基金,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加强银企合作,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受理审批流程和信贷评审方式,建立重大外商投资项目信贷审批绿色通道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开展预评审。创新授信和审贷模式,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适当延长授信期限,设置更加灵活的还款方式和法律许可前提下的多种担保方式。创新跨境人民币业务,拓展跨境金融业务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外汇局云南省分局、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物流成本

  1.降低项目用地成本。对国家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仓储物流、生产性服务业中轻资产且可大量使用标准厂房的外资项目,可归类为工业产业类项目,用地时由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按工业用地出具土地规划条件,按工业用地及工业地价提供用地。坚持区域内土地开发成本综合、动态平衡,通过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等经营性用地弥补工业用地成本,进一步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和出让价格。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在满足相关条件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园区内工业标准厂房可按不动产单元划分原则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实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费、从事跨境物流业务的客货运输车辆公路通行费优惠、办理使用 ETC“云通卡”交费货车用户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等政策。省财政每年安排企业扩销促产铁路运输专项资金,按规定对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滇越国际铁路联运产品等给予运费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造宽松的人才环境

  认真组织实施云南省高级人才引进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对应人才专项,入选后可享受配套的经费支持、服务保障。支持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申报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经评审认定,按3个等次分别给予50万、30万、20万元人民币购房补贴和10万、7万、5万元人民币工作经费资助。符合在华工作年限要求的外籍人才申报创新创业项目、科学技术奖项,不受国籍、身份等其他条件限制。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殊支持政策,并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对本地经济发展贡献度,对其高管团队给予奖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科学合理认定知识产权权益,不得强制转让知识产权。出台针对外商投资企业新技术、新材料的快速审查、确权、维权服务措施。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机制,全面推进商标注册全程电子化,压缩商标注册审查周期和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对侵犯商业秘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实施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我省各级各类奖项评审。(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攻克吸引外资“难点”

  (八)着力提高通关便利化

  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和无纸化通关,推进进口矿产品等大宗资源性商品“先验放后检测”,开通中越河口—老街边境口岸农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将中国(云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覆盖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等相关区域,对接全国版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增加“通关+物流”功能,实现从抵达到提离全程可视化。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探索“一口岸多通道”管理模式,公开通关时间,建立监督和评估制度。探索实施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扩大检验鉴定结果国际互认范围。争取设立国家级公共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平台。在条件成熟的州、市设立海关机构或海关特殊监管区。(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深入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开展企业开办时间再减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砍一半、政务服务一网办通、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取消等“六个一”行动。探索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审批、备案和登记事项下放至有条件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各地、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依法向投资者作出的政策承诺,对未兑现承诺或未履行合同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要严肃追责、问责。(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工作

  举全省之力打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的营商环境,深入开展负面清单之外“零门槛”、收费清单之外“零收费”、对企业服务“零距离”、对侵权行为“零容忍”等“四个零”行动。强力推进“一把手”招商,统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支持政策。对招商引资重点团组,在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任务审批和证照审批、出访经费等方面优先保障。探索将非新增注册资本形式的外商再投资纳入外资统计。(省委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统计局、省投资促进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本意见执行期限为2019—2022年,意见中优惠奖励政策与国家、省其他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政策措施;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于本意见下发2个月内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政策措施。各地、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督查,对工作成效较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地区、部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