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来滇投资企业可以通过面谈、信函、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向云南省投资促进局进行投诉。
一、省外来滇投资企业,是指在云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外省来滇投资企业。
二、省外来滇投资企业投诉,是指省外来滇投资企业(含投资者)在申办、筹建、终止企业或生产经营过程中,认为云南省各级政府部门、职能单位及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履职不到位,向各级政府或职能部门提起投诉的行为。
三、投诉受理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二)客观公正,办事公开,及时便民;
(三)“谁主管、谁负责” 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
四、投诉受理范围:
(一)省外来滇投资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清算等活动中出现的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争议;
(二)履行合同、协议中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争议;
(三)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的事项。
五、不予受理范围:
(一)已进入(完成)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纪检监察程序或仲裁程序的;
(二)涉及信访、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涉法涉诉等非政务服务范围的;
(三)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
(四)匿名投诉或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五)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事实、理由与请求的;
(六)其他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
六、省外来滇投资企业原则上应一事一诉,多个投诉事项涉及同一投诉对象的,可合并投诉。
七、省外来滇投资企业投诉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投诉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投诉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被投诉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投诉事实、理由及请求解决的问题;
(四)相关佐证材料。
八、投诉办理流程:
(一)受理。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人的投诉后,对投诉材料进行初审,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需要进一步补充投诉材料的,投诉受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予以补充。
(二)受理登记。投诉受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受理登记,建立卷宗,并根据所涉事权和管辖权限,作出交办、转办、承办处理。
(三)分级办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高效开展投诉办理工作,与投诉人或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在投诉办理过程中应主动回避,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和处理完毕。因投诉事项复杂或情况特殊确需要延期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应及时通知投诉人,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四)交办、转办。各州(市)政府、省级相关部门接到省投资促进局交办、转办通知后,负责办理的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办结情况报省投资促进局,重大、疑难投诉事项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
投诉事项超越承办单位职权,或者有承办单位无法处理的重大、疑难情形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导,协调处理好投诉事项。
(五)办理情况反馈。投诉办理完结后,投诉受理机构将办结情况记录存档,并在投诉办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反馈投诉处理结果。
九、咨询电话:0871-67195620
监督电话:0871-67195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