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合作金融机构,各州市工信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精神,支持疫情保供企业贷款,现将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支持疫情保供企业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支持范围为云政发〔2020〕4号文件规定的,纳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确定的名单制管理的企业。具体范围为:
(一)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二)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三)上述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四)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五)蔬菜、肉、蛋、奶、粮食等稳产保供“菜篮子”重点龙头企业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生产企业。
二、补偿比例
经合作金融机构审批发放的符合补偿范围的贷款到期后,如企业不能按时还款,风险补偿金代偿比例为应偿贷款本金的70%,其余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由银行自行清收。
三、贷款金额及期限
对防疫保障的贷款企业可不受企业划型限制,单户获得风险补偿金贷款最高金额为8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四、费率优惠
合作金融机构对纳入风险补偿金的名单制管理企业的新增贷款利率须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
五、代偿流程
合作金融机构对名单内企业直接审批发放贷款,发生代偿后,合作金融机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由合作金融机构省级分行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申请风险补偿金代偿。
六、其他事项
(一)合作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审批通道,制定专门的快速审批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名单内企业缩短审批流程,加快贷款发放。贷款发放后,应及时将贷款发放明细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本通知未明确事项仍按《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三)本政策仅在疫情防控期间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