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针对境外回国人员新冠肺炎输入病例医疗费用是怎么保障的?
答:境外回国人员输入病例中的参保人员,属于确诊和疑似病例,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除中央财政补助外,由省级财政负担。境外回国人员输入病例中的未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法律法规给予医疗救助。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及时支付。境外回国人员留院观察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2.受此次疫情影响,贫困劳动力就业更加困难,有没有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政策措施?
答:有。近期省财政厅联合省级部门研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设立了公益性特岗补贴,对因疫情等原因导致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的“返贫”劳动力,开发一批公益性特岗给予就业安置,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公益性特岗补贴,各地可根据不同岗位的公益性服务程度、服务时间、资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公益性特岗补贴,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安置期限不超过6个月。
3.财政支持住宿餐饮企业加快恢复发展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答:为有序推进全省住宿餐饮行业复工运营,省财政厅联合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出台《关于支持住宿餐饮业复工营业加快发展12条实施意见》(云财外〔2020〕22号)。
(1)政策执行期限。有效期为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旨在缓解住宿餐饮业在2020年这一疫情年度遭受的短期冲击,同时,提振住宿餐饮企业生产经营信心,加快提质增效和高质量发展。
(2)补助对象。主要是为疫情期影响的省内限额以上骨干重点住宿餐饮企业。资金补助方式采取清单制管理,满足政策相关规定条件,经报省级商务、文化和旅游、统计等有关部门合规核定,对名单以内的企业给予支持。同时鼓励各州市对名单以外住宿餐饮企业给予支持。
(3)补助方式。主要采取贴息、担保、补助等方式,支持住宿、餐饮企业减轻成本压力。通过对安置滞滇湖北游客的住宿企业、首批提供送餐服务的餐饮企业、主动减免房租的民营城市综合体给予一定补助支持。同时,也积极出台政策支持住宿餐饮行业高质量发展,对本年度新取得高端评级的住宿企业、2020年取得突出经济效益的限额以上重点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一定补助。在疫情期间,反映出的新兴电商经济和城市物流配送体系的完善,通过按实际投资到位情况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4)办理程序。云南省财政厅将联合云南省商务厅和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细化补助的条件范围,据此拟制申报通知并在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及“阳光云财一网通”等网络平台进行公开办理。满足申报条件的住宿、餐饮企业可向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核定。最终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名单将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公示,省财政厅将对照《实施意见》落实相关资金,并对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公示。
4.财政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加快恢复发展、帮助交通运输企业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答:积极发挥政府作用,联合省交通运输厅出台《关于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加快恢复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重点实施财政贴息补助,助企尽快恢复发展。
(1)贴息对象。贴息对象为除航空、铁路之外的省内公路水路重点客货运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需符合的条件有:一是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营运资质在有效期内,且主营业务须为公路水路客货运输;二是2019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达到AA级及以上,且总座位1300位及以上的道路客运企业、总吨位2000吨及以上的道路货运企业、总客位300位及以上的水路客运企业、总吨位400吨及以上的水路货运企业、巡游出租车总数200辆及以上的巡游出租车企业,以及一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和公交车辆数100辆及以上的城市公交企业;三是2019年度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四是2019年度企业未纳入信用体系失信惩戒名单。
(2)贴息标准和期限。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5%(含5%),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3)贴息申报流程。企业备齐贴息资金申请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生效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还贷相关信息以及其他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证明材料后,于2020年5月31日、2020年9月30日、2021年1月31日前分三批向企业注册地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贴息资金。
(4)其他政策措施。除实施财政贴息补助外,采取针对性财政政策和行业扶持政策,帮助企业恢复发展。一是实施以奖代补,鼓励州(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支持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恢复运行,降低运营成本。二是实行航空运输补贴支持航空运输业发展,新增省级专项资金加快调整运输结构。三是实施车辆年审延期、经营资质顺延等行业管理政策。四是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5.为缓解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运营成本增加的压力,财政有没有什么补贴政策?
答:有。为提升防疫信心、共克时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对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封闭管理且正常运营的养老机构发放一次性运营补贴。补助标准按照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实际在院老年人人数,以150元/人为标准。实际在院老年人人数以2020年3月1日数据为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养老机构购置必要的疫情防控物资、生活物资等。本次补助资金从2020年省级财政补助民政事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
同时,要求各地要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发放要做到公平、透明,并于4月30日前发放到位。在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实际,统筹本地资源,研究提高本地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减免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费等政策。各地要积极争取将养老机构纳入扶持范围,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帮助落实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等已出台的有优惠政策,确保养老机构运营有保障。
6.近期,财政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脱贫攻坚工作的影响,有哪些新举措?
答:新冠肺炎疫情对脱贫攻坚的影响主要是影响扶贫项目开工,农产品生产运输销售和贫困人口外出务工,导致贫困户收入存在一定程度的下降。
(1)对贫困户的政策支持:一是放宽资金使用限制,允许使用专项扶贫资金开发临时防疫岗位,优先聘请贫困劳动力。二是鼓励使用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贫困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贫困户恢复生产,给予生产奖补,支持建档立卡户就业培训,组织贫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三是要求各地将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的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的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支出,支持鼓励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2)对参与扶贫的涉农企业的帮扶措施:一是对涉农企业带贫主体,给予产业扶贫项目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支持。二是对列入防疫重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三是对在疫情防控中作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好的涉农企业和其他涉农组织,可优先参与符合条件的脱贫攻坚项目。
(3)对贫困户感染新冠肺炎的特别帮扶政策: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中的兜底”作用,对受疫情影响的贫困人员,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4)对推进扶贫项目迅速复工开工的措施:要求各地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流程,建立扶贫政府采购项目“绿色通道”,加快采购进度。
7.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财政有哪些政策举措强化污染防治、推动环境保护类项目建设,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答:(1)污染防治领域的疫情防控政策举措。前期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在及时转发部委通知的基础上,结合云南防疫工作实际,提出结合防疫情况强化污染防治资金管理的四点要求。
(2)推动环境保护类项目建设,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方面的新举措。要求各州市及时保障项目建设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生态环保项目尽快复工建设,着力扩大有效投资。指导疫情防控重点县市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3)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方面的有效做法。主要是加快实施生态环保补短板项目建设。要求各州(市)结合当前疫情防控重点,加快储备一批年度重大环境治理项目、民生领域生态环保补短板项目。按照环保项目储备入库相关要求,加快前期准备工作,提高入库项目质量。在保障财政投入的同时,积极创新体制机制,规范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领域。
8.根据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环保资金投入有什么新的要求?
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向防疫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倾斜。继续保障财政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结合本地区疫情防控实际,向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切实保障环保领域防疫资金需求。对已下达各地的资金,各地可根据疫情实际需求,在现有规定范围内做适当调整,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
9.如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优化专项债券投向”的决策部署?
答:一是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做好2020年新增专项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云财债〔2020〕16号),督促指导各州(市)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下达后早发行、早使用、早见效,充分发挥专项债券资金对合理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平稳增长的拉动作用。
二是持续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加强与省发改委、省级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大力支持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全省医疗卫生建设。依法合规进一步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积极支持专项债券用于基础设施等民生重点领域和“补短板、增动力”重大建设项目,全力保障重点建设项目资金需求。
10.如何加强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答:制定印发了《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管理的通知》(云财债〔2020〕9号),对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督促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州(市)加快专项债券支出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推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专项债券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拉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