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是否有临时性工作补贴?
答: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关心关爱参加疫情防控的村(社区)“两委”成员、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等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各地在落实好城乡社区工作者现有报酬保障政策基础上,在疫情防控期间可对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临时工作补助。计发时限为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内。工作时间当日累计,超过(含)4 小时的按照1 天计算,补助标准每人100 元;4 小时以内的,按照0.5 天计算,补助标准每人50 元。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
2.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是否有职业伤害保障?
答: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依法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有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规定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各级财政部门将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时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待遇支付等工作。
3.疫情期间如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答:各地统筹使用中央、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4.对困难群众是否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答: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物价涨幅达到规定条件时,及时按要求启动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5.如何保障做好贫困人口救助帮扶?
答: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对受疫情影响致贫的其他人员和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时落实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6.如何保障陷入临时困境外来人员基本生活?
答:对受疫情影响,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各地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
7.近期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国家又推出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为支持复工复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出台两项税收优惠政策,缓解企业困难、促进复工复产。
(1)出台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继续实施物流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税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出台了什么政策?
答: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国开办〔2020〕5号),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扶贫资金项目工作>的通知》(云开办〔2020〕14号),出台五项措施,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管理。
(1)切实加快资金分配拨付。2020年省级将继续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各地也要按不低于10%的增幅要求增加投入。各州(市)将疫情影响作为资金分配的考虑因素,适当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地区倾斜,各县(市、区)要将受疫情影响较大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项目列入优先支持范围。对因疫情影响,财政预算未报送本级人代会审议的,应采取预拨方式提前下达资金,预拨资金比例不低于70%。各州(市)要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于3月10日前将提前下达的2020年中央专项扶贫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于3月底前将资金项目情况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2)切实优化资金使用。一是重点向产业项目倾斜,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产业扶贫项目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支持。鼓励优先支持贫困户恢复生产,开展生产自救,加大到户奖补力度,提高奖补标准。创造条件鼓励贫困劳动力创业就业。支持有优势产业的贫困村集中扶贫资金建设连片规模特色产业项目,促进贫困群众稳定增收,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对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其中,对列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稳产保供“菜篮子”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于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增用于疫情防控保障,且享受银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的流动性资金贷款,由省级财政按不高于5%(包括5%)利率给予贴息。银行贷款利率低于5%的,按实际发生利率给予贴息。纳入全国性名单且同时纳入省级名单的企业新增贷款,如已按相关规定享受中央财政按实际获得贷款利率50%贴息的,省级财政按剩余50%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在疫情防控中作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好的涉农企业和其他涉农组织,可优先支持其参与符合条件的脱贫攻坚项目,降低资金使用门槛,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捐赠等投入视作减贫带贫效益。 二是强化就业支持,促进就业扶贫车间复工复产达产,对疫情防控期间外出务工或在当地就业扶贫车间、企业稳定就业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加大稳岗补贴力度,有条件地区可加大支持力度。对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企业和扶贫车间,依据吸纳贫困劳动力规模有条件的地区按规定加大奖补力度。对于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企业或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政府组织的扶贫培训项目。三是开发用好公益性岗位。对因疫情无法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协调相关部门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就业。结合疫情防控需要,适度开发疫情防控保洁环卫、防疫消杀、测温员、社区巡查、卡点值守等村级临时性扶贫公益特岗,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创新开发农村交通、水利、环境整治等基础设施开复工项目以及一时难以开复工的看摊护院岗位等其他扶贫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对于防疫期内安排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临时性防疫消杀公益岗位,可适当安排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予以补助。具体补助、奖补标准由各州(市)、县(市、区)财政、扶贫部门结合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四是全力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活。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中的兜底”作用,及时将因患新冠肺炎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新冠肺炎患者可根据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对其他生活困难患者,各地及时启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因患新冠肺炎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救助力度。
(3)切实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针对疫情影响,紧扣脱贫攻坚目标任务,认真做好分析研判及时对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优化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因疫情致贫急需实施的项目,对既符合疫情防控需要又符合脱贫攻坚政策的项目,对吸收贫困户参与项目建设增加贫困户收入的项目,优先入库,优先安排资金支持。根据防控工作需要,适当简化项目入库和公告公示流程。加强线上工作,各地应结合实际及时更新项目库,入库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开办[2020]5号文件完善基础工作,不缺项漏项,对项目要素要逐一逐项进修改完善,切实提高项目库建设质量。
(4)切实保障扶贫项目迅速复工开工。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线上办公,加快扶贫项目设计、财政评审、施工和监理队伍选择等前期准备工作。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流程,建立扶贫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绿色通道”,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公开招标数额在标准以下的要及时备案,对公开招标数额在标准以上的要简化审批手续,特事特办,加快采购进度,确保项目早日实施见效。
(5)切实强化资金监管。财政专项扶贫和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等相关扶贫资金,必须在现行中央和省级资金管理制度框架内使用,除本通知内明确的资金使用方向外,严禁借防疫名义超范围、违规使用资金。
9.疫情防控期间有没有森林植被恢复费优惠政策?
答:有。疫情防控期间森林植被恢复费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此次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对象是:因生产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药品而新增使用林地的。
(2)此次可缓缴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对象是: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企业。申请缓缴后,待全省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进行补缴。
(3)此次免征、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政策的执行期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10.财政有没有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租政策?
答:有,(1)认定房租减免的适用对象。房租减免的适用对象为承租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自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2)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具体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承租其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若承租方已提前支付房租的可顺延3个月租期,或者协商退回应减免租金,实施期限内顺延租期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月份顺延。
(3)实施主体的组织实施。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认真履行房租减免的主体责任,做好实际承租情况的摸底。对承租人要履行告知义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告知符合减免条件的中小企业办理通道、办理程序、申请材料等。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方,应及时办理房租减免。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方,要及时告知,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4)承租人房租减免的办理。政策范围内承租人向出租经营性房产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提交房租减免所需材料,申请办理房租减免。
(5)间接承租情况的办理。间接承租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自有经营性房产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实际承租经营的中小企业可以享受租金减免政策。若转租人为中小企业,且已经享受减免政策,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督促转租人将减免的租金落实到实际承租人,确保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