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发〔2020〕2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精神,大力发展夜间经济,激发消费潜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需求,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包容多元、彰显特色”原则,充分依托当地特色资源优势,聚焦旅游城市、特色小镇、商业步行街等,坚持以餐饮为基础、以文化为灵魂、以购物为支撑、以旅游为带动、以亮化为辅助、以政策为保障,培育夜间经济发展载体,完善夜间经济保障体系,挖掘夜间消费新动能,鼓励消费业态多元化发展,进一步提升夜间经济对全省消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二、工作目标
用3年时间在全省打造一批具有鲜明地方特色与浓郁民族风情的夜间经济集聚区,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业态多元、管理规范的夜间经济发展格局。其中,昆明市打造15—20个夜间经济集聚区,其他每个州、市打造3—5个夜间经济集聚区,鼓励各州、市结合实际,打造更多夜间经济集聚区,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品质化、多元化、便利化消费需求。
(一)打造夜间经济地标。围绕古城风貌、民族风情、跨界融合、活力时尚等主题,在昆明南屏街、大理复兴路、丽江祥和广场、景洪告庄西双景、曲靖外滩等街区,打造首批5个夜间经济地标,大力发展具有创新引领和品牌吸引力的夜间经济消费业态,吸引国内外消费者,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二)升级夜间经济商圈。依托昆明恒隆广场、万达广场、大悦城、同德广场、新南亚、公园1903、七彩云南、红星美凯龙、新城吾悦广场、融创文旅城、斗南花市以及景洪江边夜市、丽江古城、大理古城、曲靖阿诗玛商圈等商业综合体和城市黄金地段,升级首批15个夜间经济商圈,集中发展夜间经济服务业,推动“线上+线下”商业模式升级,形成“商旅文体”融合发展的夜间经济消费氛围,提升夜间经济消费品质,辐射热点地区消费者。
(三)培育夜间经济生活圈。在昆明环翠湖、南强街、大观街、金马碧鸡坊步行街、官渡古镇、王旗营、大学城新天地等具有夜间消费习惯的区域,其他每个州、市2—4个夜间生活消费比较集聚的区域,培育首批50个夜间经济生活圈,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提升居民夜间消费便利化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领,完善夜间经济区域空间布局。各地重点围绕夜间游客集中、市民活动集聚、创业创新活跃、对市民生活没有明显影响的区域,结合实际,因势利导,因地制宜,编制富有地方特色的夜间经济发展规划,科学划定发展夜间经济重点区域和主要街区。将发展夜间经济的重点区域、重点街区、重点项目纳入州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完善空间布局,精心组织实施。对已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商业、文化、旅游、体育等夜间经济项目,加快审批,优先给予用地安排,尽早启动项目建设。
(二)丰富消费业态,增加夜间文化旅游产品供给。鼓励各地结合当地文化和旅游资源特点,举办富有地方夜间文化传统特色的各类主题节庆活动。在老城区、历史街区、室外广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区域,加快引入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商业性画廊、非遗文创展示等各类夜间配套设施,引进培育地方戏曲等具有吸引力和知名度的夜间文化艺术项目,促进深夜影院、深夜书店、音乐俱乐部、驻场秀、实景演出、街头艺术表演等夜间文化娱乐业态的健康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景区、动物园、游乐园、度假区在保证安全、避免扰民的情况下,开放夜间主题旅游或延长开放时间,根据季节特点创新开发游客参与性、体验性、学习性强的多元化城市夜游项目,设计推出夜间精品旅游线路。
(三)拓展体育市场,引导夜间体育消费新风尚。鼓励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延长营业时间,推出24小时健身房,在公园增设体育健身设施和运动场地,满足年轻人体育消费需求。支持有条件的州、市加强重大体育赛事引进,鼓励举办电子竞技体育赛事,不断丰富体育健身和体育竞赛表演市场。
(四)鼓励延时经营,便利居民夜间生活消费。鼓励餐饮、零售等商业场所延长营业时间,在夜间经济商圈和生活圈开展深夜食堂特色餐饮示范街创建工作,在店庆日、节假日期间开展“不打烊”、“夜间购物节”等夜间促销活动。引导和支持社区菜店、超市推出夜间特价菜、特色菜,满足居民夜间购菜需求。鼓励各地对符合条件的24小时品牌连锁便利店予以资金支持。
(五)推动数字升级,拓展夜间消费新时空。鼓励夜间经济街区和商家开展数字化升级改造,通过线上设立夜间经济专区、打造夜间经济品牌、开展夜间经济直播等与线下夜间经济活动相结合的方式,实现餐饮、购物、文旅、休闲等产业交叉融合,延长服务时间,拓展服务空间,创新城市夜间消费场景。加大与知名电商平台合作力度,推出城市“夜间经济消费地图”,为不同消费人群提供个性化推荐。
(六)包容审慎监管,适度放宽夜间“外摆位”管制。适度放宽夜市街区四至范围内的广告促销、广场文化活动、公共空间占用、时段性服务设施摆放等方面的管制和限定,允许有条件的特色街区在夜间特定时段开展“外摆位”试点。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发布有关管理指引,鼓励经营主体与社区居民共同开展自律管理,维护和谐社区环境。
(七)优化交通组织,试点夜间分时制步行街。在充分论证基础上,结合各地需求,试点推出特定路段特定时段车辆限行方案,将部分夜间经济区域所属道路调整为分时制步行街。优化夜生活集聚区及周边动静态交通组织管理,通过同步规划建设停车场及整合周边区域停车资源,适当增加道路夜间限时停车位,在周边区域增设出租车候客点、夜班公交线路,配置旅游观光电瓶车等代步工具,鼓励出租车和网约车平台加强夜间车辆调配,进一步为居民夜间出行消费提供便利。
(八)美化灯光造景,营造良好夜间消费氛围。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在充分评估基础上,对夜间经济重点区域、特色街区进行集中亮化美化,开展夜间灯光造景,做好街景打造、装饰照明、标识指引等工作。鼓励定期举办具有地域特色的灯光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自然文化景观,借助水幕、激光、投影、建筑照明、多媒体和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等技术,提升夜间消费场所辨识度和吸引力,营造良好夜间消费氛围。进一步放宽对夜间经营企业灯饰、广告设置的限制,简化有关审批手续。
(九)加强信息披露,维护夜间市场经营秩序。鼓励夜间经济街区开展商品质量、服务水平、购物环境等内容的消费体验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推动夜间经济街区内大型超市、商场、购物中心、品牌连锁店等具备条件的经营主体实行消费纠纷先行赔付制度,加强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构建多元共治的夜间消费维权体系。
(十)完善配套设施,提升夜间卫生安全管控能力。充分考虑夜间经济特点,推动污水排放、垃圾处理、公共厕所、游客疏散等配套设施建设和应急预案制定,适当延长垃圾清运时间,防止噪声、油烟等污染。做好夜间经济街区的警务设置,加强对重点商圈、大型文化娱乐场所、休闲旅游街区等夜间消费场所的治安保卫工作,增强夜间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反应能力,确保夜间经营者和消费者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增强夜间经济发展保障能力。各州、市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扶持政策,促进当地夜间经济健康发展。建立州市、县、街道(乡镇)三级夜间经济“掌灯人”协调推进机制、夜间经济地标和商圈动态评估机制,着力解决推动夜间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鼓励有关商(协)会加强夜间经济调查研究,反映行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助推本行业夜间经济发展。
(二)用好财政政策,加大夜间经济发展扶持力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对商圈公共设施智能化改造、夜游产品开发、促消费活动开展等繁荣夜间经济有关措施给予支持。对夜间经营主体因延长营业时间增加的水、电、人工等费用,按照营业面积给予补助。以各级政府名义主办的夜间消费主题活动,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加强宣传引导,倡导夜间健康消费理念。充分利用“一部手机游云南”、“一部手机云品荟”、广播、电视、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和平台,加大对夜间经济活动的宣传力度,引导本地居民和外地游客转变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积极参与各项夜间经济活动,培育和壮大夜间经济消费。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