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十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20-03-13 10:15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十条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2月12日  

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十条措施

一、对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企业,疫情期间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可减免一个季度的房租。企业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二、向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派出驻企特派员,专人帮助企业解决原辅材料、生产设备、能源要素及用工方面问题,协调监督物资的统一调拨。

三、对于新上的防疫物资投资项目,协调开通快速审批通道,优先协调解决用地用水用电,对受资质条件限制,但可转产扩产防疫物资的企业特事特办,实行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的应急办法。

四、支持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扩产扩能技术改造,符合条件的,根据产品层次,按设备投资的20%-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支持企业加大疫情防控新产品研发攻关,在新产品上市后,按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协调各金融机构为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企业开启金融支持绿色通道,提高融资服务效率。

七、将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企业贷款纳入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代偿比例为70%,并优先代偿。

八、协调海关、机场、铁路、公路、民航、公安等部门,提升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通关速度,保障运输通畅,并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运输企业的物流补助。对防疫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

九、疫情防控期间,药品零售企业可以销售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口罩,但应将其放置在药品及医疗器械区域以外。

十、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制度,加大承储企业物资货源组织力度,完善应急药品储备体系。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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