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发改价格〔2020〕134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共渡难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变压器容量和最大需量执行方式的变更周期由按季度变更为按月。如2月申请,3月结算2月电费时即按新方式计费。申请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按暂停、减容天数免收、减收基本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经客户申请,暂停、减容起始日期可以追溯到2月1日。
二、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生产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测温仪、病毒检测用品、消杀用品、药品等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实际最大需量未超过合同确定值105%的,仍按合同确定值收取,超过合同确定值105%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三、对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小企业、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非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2020年2-3月用电按目录电价标准的90%结算。
云南电网公司、保山电网公司、云南农垦电力公司及各增量配售电企业要细化落实相关电价政策,主动向客户宣传服务,通过网上用电业务办理等方式简化业务变更办理方式,疫情防控期间用户申请资料可容缺后补,事项“当日办结”,全力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价格收费管理处反馈。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4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晓妮 0871—63113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