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发生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部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召开全省人社系统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安排了疫情防控工作,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依据。为推进工作落实落地,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请你们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增强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稳定。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是生产性服务业,是重要的民生服务领域,一头牵着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另一头连着企业的人力资源支持保障,广泛联系人民群众,事关经济发展支撑动力,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是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是保障员工队伍和广大服务对象健康安全的需要,是疫情防控非常时期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应有担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按照中央关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以及上级关于应对疫情的有关要求,坚决扛起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疫情防控的属地责任、主体责任,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人力资源服务支持保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二、科学应对疫情风险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一)健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办法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确防控措施,配备相应防护器材,做好疫病常识宣传教育,增强所属人员防护意识,落实个人防护要求;要加强排查检测,掌握员工疫区旅居史、密切接触史、本人及近亲属有无被确诊的患者、疑似感染者等情况,每天检测员工健康状况,发现情况按规定渠道及时报告,切实把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落到实处;要落实服务场所防控措施,加强服务场所清洁、通风、消毒,进入服务场所工作人员、用人单位人员和求职者按规定佩戴口罩,自觉接受体温检测。要科学安排业务流程,优化服务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控制服务场所人员流量、密度和停留时间。
(二)调整优化人力资源服务方式
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暂缓举办现场招聘会、集中培训以及论坛等活动,减少人员聚集。加快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推进现场服务向线上服务转移,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新业态,应用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供求信息收集发布、职业介绍、招聘、测评、考试、面试、培训等服务,推行不见面服务方式,减少非必须的现场服务。
(三)聚焦企业复工复产人员返岗就业开展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发挥行业优势,坚持挖掘需求与组织供给两端发力,搭建人力资源供给需求对接匹配桥梁,努力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人力资源支持,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当好“红娘”。要沟通对接企业复工复产计划,及时提供返岗复工人力资源服务;要针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求职和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招工引才,加大人力资源服务支持力度;要加大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力度,广泛利用自有网络平台、各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短信等渠道,及时更新发布,为企业招工、劳动者求职提供查询对接便利;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的,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补贴,促进就业人数和质量,列入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作为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骨干企业、促进就业明星、成长明星考核认定的核心指标。
三、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监管指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通过各种有效渠道和形式,迅速将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的所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督促指导其抓好落实。要结合疫情影响和防控情况,依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好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统计分析,积极监测市场供求变动状况,适时收集发布市场信息,应对市场变化。要结合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意见》《云南省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全面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就业歧视、发布虚假招聘或求职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保障用人单位及求职者合法权益。
各州(市)、县(市、区)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重要工作,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疫情防控、行业发展、监督管理三不误。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典型做法,请及时逐级报告。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