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校(机构)要严格执行《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 条措施》(第1 号)“全面暂停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和线下培训补习等聚集性活动”和《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告》(第2 号)“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要求。
二、云南省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云南省教育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试行)》有关要求,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位。
三、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谁审批谁负责、联防联控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各州、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区域教育部门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切实做好教育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对策、措施及应急预案。
四、在暂停线下培训期间,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 号)要求已完成线上培训机构备案工作的校外培训机构,方可开展有关线上培训业务。
五、各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自身办学场所疫情防控工作。
六、各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向教师、学生、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调课及退费等有关事宜,切实保障学生和家长利益。
七、对违反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经审批部门查实后,立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如引起重大后果,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举办者法律责任。
八、各州、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相关要求及时传达到辖区内各校外培训机构,并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云南省教育厅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