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签字捺印非本人所留 担保责任谁来担

来源:中国普法网
发布日期:2023-10-16 16:38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经鉴定,保证人张某的签名及捺印并非本人所留,法院依法判令借款人某传媒公司返还银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保证人某摄影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驳回某银行对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鉴定费用8000元由某银行自行承担。

法院查明,2019年6月17日,借款人某传媒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年利率为8.7%。同日,某银行与担保人某摄影公司、张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某摄影公司、张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500万元借款,但借款人某传媒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截至2021年4月,拖欠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711933元,双方由此涉诉。

案件受理后,张某就《保证合同》中本人的签字、捺印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张某的签名及捺印并非本人所留。庭审中,银行业务员表示银行在合同签订的流程与审核中监管不力,因疏忽大意未能发现可能存在的冒名顶替签字情况。

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予以确认。某传媒公司逾期返还借款本息,违约在先,应承担返还本息的责任。被告某摄影公司系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要求其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亦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原告请求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张某称其不知情,且经鉴定张某的签名及捺印并非本人所留。故原告的此项请求不成立,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筑牢防止金融伪造签名的制度篱笆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然而,在层层风控背景下,金融案件伪造签名之行为仍时有发生,导致金融案件部分诉请未获法院支持甚至有些银行因此撤诉,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妨害了金融秩序和司法秩序,加大了信贷法律风险及隐患,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护。

金融案件伪造签名暴露出许多问题:首先是银行风控失灵。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银行监管不力、管理混乱。有的信贷员盲目追求业绩,签订合同时不严格执行面签制度,或对参与面签的主体身份不作审查,甚至监守自盗,与借款人恶意串通,代借款人填写合同相关内容。同时,仍存在许多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有的借款人在合同中替自己配偶、父母等亲人进行签名、捺印,并认为夫妻之间、亲人之间互相签名理所当然,对伪造他人签名、捺印的行为可构成骗取贷款罪等法律后果认识不足。

法官表示,金融案件伪造签名社会影响巨大、法律后果严重,需从多个层面、多个维度予以规制,形成治理合力,既要斩断违法犯罪分子伸向金融机构的黑手,更要扎紧金融机构自身的制度篱笆,端正服务理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将不必要的风险排除在制度篱笆之外。

从主体层面,自然人及法人单位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及单位印章,严防他人持有相关证件、印章从事金融违法行为。加强普法宣传和案例警示,告知金融案件中伪造他人签名、捺印的风险及法律责任,引导民众恪守契约精神,树立诚信意识。

从金融机构层面,落实内部监督管理,规范金融机构合同签订的流程与审核,签订合同应当在银行营业场所进行,对合同签订严格实行面签制度,并做好视频影像采集留痕工作;强化廉政教育,落实对金融从业人员风险防范、合规操作、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对违规操作人员予以有力惩戒,充分发挥风险警示作用。

从金融监管层面,银监部门要加强对此类现象的规制,规范金融机构内部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及时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堵住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切实奉行有错必纠、惩防并举的原则,不包庇、不护短,该追责的追责,该处罚的处罚。

从治理联动层面,建立金融风险会商机制,由地方金融主管部门牵头,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参与,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者金融机构座谈会,提出查处漏洞、防范风险的司法建议,共享信息、共商对策,提高金融机构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使伪造签名的行为消失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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