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树立楼宇标杆、发展特色楼宇,推进全市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楼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楼宇在昆明市域范围内;
(二)符合《昆明市总部与楼宇经济“十四五”规划》确定的产业定位和发展布局;
(三)用于商务办公、科技研发等用途(不包括自用楼宇、商业零售、酒店),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不含住宅及附属设施);
(四)楼宇运营管理方在昆明市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有规范的运营机制。
第三条 鼓励楼宇自持及自主招商。对自持率50%及以上(包括统一租赁经营面积占楼宇总面积50%以上)的楼宇运营管理方,按新入驻机构(不含本市流动)当年对市、县两级新增综合考评度的10%给予奖补(连续奖补3年),单幢楼宇的奖补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打造高品质高贡献楼宇。开展商务楼宇等级评定,对新评或复核为超甲、甲级及取得LEED(绿色建筑)、WELL(健康建筑)、BOMA(商业地产)国际认证中一项以上的楼宇运营管理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聘请世界500强,中国行业100强物业管理公司等物业咨询顾问机构、新签约合同服务期限达5年(含)以上的楼宇,给予楼宇运营管理方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被评定为“中国物业服务企业品牌百强”的楼宇物业服务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单栋楼宇首次市、县两级综合考评超过10亿元、5亿元的楼宇运营管理方(非自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打造特色楼宇及平台经济。落实绿色发展“三张牌”部署,依托楼宇资源引导产业要素聚集发展,对引入市外食品加工、农业龙头、医药健康、文化旅游、绿色能源、物流冷链法人机构(每户新增市、县两级综合考评50万元以上),且每户租赁不少于100平方米办公楼宇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楼宇运营管理方,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12个月的奖补。鼓励打造平台经济,对通过平台销售并纳入统计的互联网平台,销售额首次超过30亿(含)、50亿(含)、100亿(含)元的,分别给予平台运营企业20万、45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楼宇去库存。支持购买商用“零散产权”楼宇,购买面积达楼宇总商用面积60%以上并承诺经营期限,按不动产登记中心认定的交易过户合同金额的10%给予购买方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租用“分散产权”,对租用经营面积达楼宇总面积的70%以上并承诺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租赁方,给予不超过3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昆明市域(滇中新区可参照执行,奖补资金自行承担),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按50%承担。
第八条 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昆明市总部(楼宇)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税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金融、农业农村、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体育等部门负责做好楼宇经济的奖补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组织开展楼宇经济奖补申报、沟通协调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建立监督管理机制。购买商用“零散产权”须承诺经营期限不对外出售的年限,租用“分散产权”须承诺经营期限,否则须退回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的核拨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和社会监督。楼宇运营管理方如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停止享受相关政策,须退回奖补资金,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条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与国家、省、市同类支持政策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22—202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