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才引进培养,实现产才融合,精准引才育才。根据《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
关于进一步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贡献的企业或组织,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含专业服务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其他经认定的单位和在上述单位中工作的人才。
第二章 人才分类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分类。具体分为第一类高层次人才;第二类高层次人才;第三类高层次人才;第四类高层次人才;第五类急需紧缺人才;外国高端(A类)和专业(B类)人才;其他人才。
(一)第一类高层次人才
1.诺贝尔奖、沃尔夫奖、菲尔兹奖、图灵奖、普利兹克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3.中国“两院”院士,国外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
4.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第二类高层次人才
1.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和“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特设岗位人才;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排名前三名、二等奖排名第一名;
3.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技术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
4.“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人才;
5.“国家海外高层次引进计划”人才;
6. 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7.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三)第三类高层次人才
近5年,入选下列人才计划或获得下列奖项之一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排名第二名和第三名;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才;
3.获得省级或国家部委人才称号的优秀人才;
4.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带头人);
5.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中“科技领军人才、云岭学者、高端外国专家、产业创新人才、首席技师、教学名师、名医、文化名家、创业人才”专项入选者和顶尖团队、创新团队领衔人;
6.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
7.本区发展急需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高精尖端”外国高端(A类)人才;
8.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四)第四类高层次人才
近5年,入选下列人才计划或获得下列奖项之一者:
1.入选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中“青年人才”专项入选者;
3.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等奖获得者;
4.云南省技能大奖、技术能手;
5.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
6.“春城计划”入选者、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名匠工作室领衔人;
7.获得省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人才称号的优秀人才;
8.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五)第五类急需紧缺人才
现代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及大健康、电子信息制造及数字经济、新材料、现代物流等区级认定重点产业工作的以下人员:
1.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2.博士研究生;
3.用人主体认可,经认定税前年薪达到50万元的急需紧缺人才;
4.“双一流大学”或“双一流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5.“双一流大学”或“双一流学科”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六)其他人才
对产业发展急需、社会和经济贡献较大,且无法对应到上述分类中的人才,可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进行认定,每家单位认定人数不超过5人。
第三章 人才引进
第四条 刚性和柔性引进。人才引进是指从本区域以外引进,符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协议)的各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及急需紧缺人才。分为刚性引进和柔性引进。刚性引进是指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备案的人才引进方式。包括调动、聘任、劳动聘用等方式。刚性引进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2年以上劳动合同。柔性引进是指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原所属单位人事劳动关系的前提下,适应市场经济和人才社会化发展要求,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的人才引进方式。
第五条 刚性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期限和标准。刚性引进到本区企事业单位工作,除享受国家、省、市相应补助外,可叠加享受本区人才补贴。
(一)补贴期限。补贴享受期限为1年,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兑现人才生活补贴。
(二)刚性引进人才生活补贴
1.引进的第一类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发放人才生活补贴80万元;
2.引进的第二类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发放人才生活补贴50万元;
3.引进的第三类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发放人才生活补贴15万元;
4.引进的第四类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发放人才生活补贴8万元;
5.引进的第五类急需紧缺人才,按下列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1)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一次性发放人才生活补贴6万元;
(2)博士研究生一次性发放人才生活补贴6万元;
(3)税前年薪达到50万元的急需紧缺人才,一次性发放人才生活补贴5万元;
(4)“双一流大学”或“双一流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一次性发放人才生活补贴3万元;
(5)“双一流大学”或“双一流学科”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一次性发放人才生活补贴2万元。
6.引进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按照《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中所列举人才享受本细则相对应人才类别的生活补贴。引进的外国专业人才(B类),经行业主管部门国际职业资格互认或在国内取得相应职业(职称)资格的享受本细则相对应人才类别的生活补贴。
7.其他人才,按“一人一策”“一事一议”进行认定后发放相应的人才生活补贴。
第六条 安家费。刚性引进的第一类、第二类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在昆明主城区内购房的,经个人申请、单位申报、评审考核后,分别发放600万元、200万元的安家费(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
第七条 用人主体引才补贴
(一)刚性引进人才引才补贴
鼓励本区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各类人才,对刚性引进人才的用人主体发放一次性引才补贴,用人单位需与引进人才签订不低于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1.每自主成功引进一名第一类高层次人才,补贴用人主体20万元;
2.每自主成功引进一名第二类高层次人才,补贴用人主体10万元;
3.每自主成功引进一名第三类高层次人才,补贴用人主体3万元;
4.每自主成功引进一名第四类高层次人才,补贴用人主体2万元;
5.每自主成功引进一名第五类急需紧缺人才(不包含“双一流大学”或“双一流学科”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补贴用人主体1万元。
(二)柔性引进人才引才补贴
采取项目合作、兼职服务、技术合作等方式柔性引进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并到区人才办备案的,由区人才办联合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力量对引进人才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评估,经人才背景评价和成效综合评估后,参照企业付出的智力劳务报酬的20%—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计算,发放用人单位引才补贴。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八条 生活补贴期限和标准
(一)补贴期限。补贴享受期限为1年,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兑现人才补贴。
(二)补贴标准
1.培养的第一类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发放人才生活补贴80万元;
2.培养的第二类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发放人才生活补贴50万元;
3.培养的第三类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发放人才生活补贴15万元;
4.培养的第四类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发放人才生活补贴8万元;
5.培养的第五类急需紧缺人才,按下列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1)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一次性发放人才生活补贴6万元;
(2)博士研究生一次性发放人才生活补贴6万元;
(3)税前年薪达到50万元的急需紧缺人才,一次性发放人才生活补贴5万元。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九条 人才安居服务保障。经认定的各类人才符合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按照《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条 人才综合服务保障。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统筹协调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在区内就学,非本地户籍学生享受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对引进的第一类、第二类高层次人才其配偶有工作需求的,协调提供就业岗位,对每年累计在昆生活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暂时无法落实就业单位的,一次性发放3万元的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 建立领导联系人才机制。建立党工委、管委会班子成员联系专家或优秀人才机制,通过定期走访、个别谈心、探望慰问、组织体检等形式,加大与专家、优秀人才沟通交流力度。
第十二条 建立人才分类动态调整机制。第五类急需紧缺人才所属的产业领域,由区级相应责任部门负责认定。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需求情况,适时修订和完善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
第十三条 建立“一人一策”“一事一议”引才机制。对能够引领产业发展,带动区内产业结构调整和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企业引进的人才,可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发放引才资金扶持。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引进的特殊人才,享受相对应类别的人才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级配套或者承担资金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历年来已享受过区级人才政策的,不纳入新政策享受范围。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涉及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其中第一、第二类人才不受年龄限制。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中所列补贴及安家费均为税前金额,涉及个人所得税按相关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第十七条 申请本细则资金补贴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取消申请资金补贴资格,纳入诚信体系;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补贴资格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遵循资金补贴使用有关规定的;
(四)合同或协议期满未完成相关承诺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已享受资金补贴的人才,如出现工作变动或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享受奖励及扶持的,所在单位及个人应立即向补贴发放部门报告,停发其人才补贴。若因所在单位及个人瞒报、迟报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进行追偿,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补贴申请。
第十九条 管委会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按照协议年薪制引进的人才和在管委会机关及内设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按有关管理办法兑现待遇,不再享受本细则人才引进和培养生活补贴。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出台后,原执行人才政策废止不再执行,新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执行。本细则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等适时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