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3-07-28 15:27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区对外开放工作,推动高端产业聚集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转型,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竞争力,为“高站位打造昆明城市新中心,高标准建成综合枢纽重要承载区,高起点建设开放发展引领区”提供可持续发展活力。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2015号)等政策,结合官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房地产企业外的在官渡区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投资新办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综合贡献度”是指通过对企业实际经济贡献、产业支撑、纳税人信用评级、就业贡献、安全环保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而得出的综合考评结果。本办法所指“实际经济贡献”为企业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官渡区地方可用财政收入部分(建安税、税务稽查补税部分不包含在内)。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三条 发展贡献扶持

 

(一)非用地类产业项目:

 

1.内资企业: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年度新招录用人数超过同行业水平,对官渡区实际经济贡献达到10万元(含)以上,不占用官渡区土地类的项目。满足前述条件且综合考评结果在合格以上的企业,以其对官渡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基数,按50%的比例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扶持企业发展,自企业在官渡区登记注册年度起执行五年。

 

2.外资企业:对在我区投资的新项目或增资项目(住宅房地产业项目除外),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含中外合资企业及中外合作企业,不含外方股东贷款)100万美元-500万美元(),且经市商务部门认定,按照其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部分(当年新注册的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的1%(折合为人民币)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年度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且经市商务部门认定,按照其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部分的2%(折合为人民币)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同时可组织企业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吸引外资“盲点”“痛点”“难点”促进外资增长的意见》(云政发〔201920号)或《昆明市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昆投促规〔20201号)等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申报。

 

3.结算中心:对落户官渡区的结算中心,自产生实际经济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实际经济贡献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给予70%扶持补助,实际经济贡献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80%扶持补助。三年后每年按照其上一年度实际经济贡献的增量部分给予50%的扶持补助。

 

(二)用地类产业项目:对于符合我区主导发展的产业类项目(住宅房地产业项目除外),项目建设完成后,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年度新招录用人数超过同行业水平,且综合考评结果在合格以上的企业,前三年按照实际经济贡献的80%予以扶持,后两年按照实际经济贡献的50%给予扶持。对年度实际投资额完成并超过5亿元以上的用地类产业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的产业项目补助资金。

 

第四条 购买或租赁办公物业扶持

 

1.购买办公物业:对于企业在官渡区购置办公用房的(不包括经营用房),依据购房合同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实际经济贡献200万元-500万元(含)的给予600/平方米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际经济贡献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给予1000/平方米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际经济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00/平方米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租赁办公物业:对于新引进企业在官渡区租赁办公用房的(不包括经营用房),依据租房合同给予租房补贴,企业年度实际经济贡献在1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20/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500强,省内100强企业总部、行业领域前十强企业总部,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40/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同一企业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以上政策自企业在官渡区登记注册年度起执行三年,补贴标准不得超过租金实际价格,补贴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经济贡献。

 

申报购置办公用房补助的企业须承诺在获得补助资金后10年内不会将房产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兑现资金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金额;申报租房补贴的,租金水平不得高于同物业租金水平,兑现资金不得高于租房合同总金额,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

 

第五条 企业高管补助

 

1.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对符合官渡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不含土地招拍挂后成立的房地产项目公司)对官渡区实际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且综合考评结果在合格以上的企业,对企业1名高管人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该高管人员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含工资、薪金所得)达2万元—5万元(含)按10%的比例给予补助;5万元—10万元(含)按20%的比例给予补助;超过10万元,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综合考评结果在合格以上的企业,企业对官渡区实际经济贡献每增加100万元对应增加1名企业高管人员的补助,最高不超10名。

 

2.企业股东因股权变更、转让以及股权分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对该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部分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官渡区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其管理人员子女享受教育资源方面的政策,可向区商务投促局提出就学申请,在区属学校就近就便入学(仅限义务教育阶段)。

 

第六条 中介招商补助

 

为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提升工作成效,鼓励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不含各级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直属的下级单位、投资者本身、产权人及自然人)与官渡区签订中介招商协议,可根据服务范围及内容给予相应费用。对于引入项目正式落地的,给予引荐方以下补助:

 

1.引进符合官渡区产业发展方向且满足奖补条件和范围的内资企业和项目,实际到资3000万元-1亿元(含)的,按3‰给予引荐方奖补;实际到资1亿元-5亿元(含)的,按4‰给予引荐方奖补;实际到资5亿元以上的,按5‰给予引荐方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2.引进符合官渡区产业发展方向且满足奖补条件和范围的外资企业和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万美元-500万美元(含)的,按照2‰(折合为人民币)给予引荐方奖补;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4‰(折合为人民币)给予引荐方奖补;引入世界500强的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6‰(折合为人民币)给予引荐方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兑付程序

 

第七条 申报流程严格执行以下程序:初审,由区级职能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街道办事处负责接件并初审,在接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送区商务投促局。复审,区商务投促局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复审,各相关部门于接件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报区商务投促局。审核,区商务投促局根据街道和相关部门意见,梳理拟扶持企业名单,报请区委、区政府审核。拨付,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由区商务投促局按照流程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对单家企业的扶持资金不能高于该企业实际经济贡献。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企业,同时又满足官渡区其他扶持政策的,对同一事项的扶持政策可择优申报,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条  已享受过该政策或官渡区同一类型政策扶持的企业主体,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

 

第十一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补助的企业在官渡区正常经营存续期不得低于20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否则企业工商、税务关系迁离官渡区时,需全额返还企业及企业高管历年获得的区级地方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对符合官渡区鼓励性产业,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云南省100强及龙头型、总部型、税源型的企业或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且不再享受本办法其他扶持补助条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起执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202011日起在官渡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独立法人企业可进行申报。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上述政策相应调整,不与上位法相冲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昆明市官渡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官政发〔201911号)、《昆明市官渡区中介招商鼓励办法(试行)》(官政发〔20191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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