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支持国际科技合作培育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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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7-28 15: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提升区域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水平,整合区域国际科技合作资源,构建高质量开放创新机制,发挥国际科技合作效能,助推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依据《昆明市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实施纲要(20172030)》(昆发〔201722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20172030年)》(昆政发〔201831号)和《官渡区争当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排头兵行动计划(2017-2030)》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官渡区域”)建设任务和国家、云南省、昆明市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实施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科技合作专项”是指由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科技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符合《官渡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由具备条件的单位在一定时限内与国外知名科研单位、院校、企业开展实质性合作研发,通过国际科技合作促进区域创新能力建设和产业发展的合作项目;所称“国际科技合作平台”是指由区科技信息化局组织培育,由对外科技合作交流成效显著,具有良好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区域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含引进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等载体承担建设,包括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两种类型。

 

第三条  国际科技合作培育旨在提高官渡区国际科技创新开放合作质量和水平,通过项目、平台、人才等一体化综合扶持,建设提升一批国际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养一批国际科技创新人才、推进实施一批国际科技计划项目、形成转化一批国际科技创新成果、培育壮大一批外向型国际化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 实施国际科技合作专项

 

第四条 按照“开放创新、支撑发展、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指导思想,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的目标任务定位于:加快助推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结合自贸试验区官渡区域改革试点任务和国家、省、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鼓励企事业单位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有效发挥科技合作在对外开放中的先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的项目承担单位为依法在官渡区域内注册一年(含)以上且诚信记录良好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科研条件和研发实力,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责任主体,按法人管理责任制要求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

 

第六条  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一)围绕官渡区重点产业发展和国家、省、市重大科技战略需求,与科技发达国家、周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砖国家等,围绕昆明城市新中心、综合枢纽重要承载区、开放发展引领区的功能定位,在“4321”产业生态体系下引进或输出先进技术成果并进行转化应用,解决产业发展技术瓶颈,助力区域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二)立足国家、省、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结合自贸试验区官渡区域改革试点任务,在生物医药大健康、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仿制药研发、疫苗产品、中药研发、环境保护等产业及领域开展创新合作,符合国家、省、市对外科技合作目标要求,着力解决制约区域经济、科技发展的重点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三)与国外知名科研机构、著名院校、企业等开展实质性合作研发,能够吸引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外国专家或者优秀创新团队落地官渡从事短期或者长期工作,有利于推动官渡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发展,实现“人才-项目-平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七条  国际科技合作专项按照《昆明市官渡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官渡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组织实施管理。

 

 

 

第三章 培育国际科技合作平台

 

第八条  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官渡区域内注册一年(含)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且诚信记录良好。

 

(二)申报主体的知识产权权属明晰且无纠纷。

 

(三)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应当是具有科技研发投入的盈利企业,能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四)能够将单位对外共享使用的科研仪器设备纳入官渡区公共研发平台体系。

 

(五)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效益显著。

 

(六)具有明确的国际合作方向、单位发展目标、科研平台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

 

第九条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条件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指依托官渡区外向型企业或具备对外合作条件的事业单位,具有协同创新能力,与国(境)外相关单位合作共建研发平台或开展联合研发及生产、销售等市场产业化行为,与海外相关企业(机构)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并取得显著合作成效及示范影响力的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专门的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机构和工作团队,与国(境)外合作单位(机构)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开展实质性科技合作工作;

 

(二)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可行的合作实施方案;有明确的人才培养引进计划;有国家或者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科技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平台;

 

(三)对官渡区争当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排头兵、建设自贸试验区及推进本地区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具有引领、示范、辐射作用;

 

(四)项目实施期内,从国(境)外引进或向国(境)外成功转移输出技术不少于1项(或技术交易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五)对承担国家援外任务,在发展中国家建立的特色科技合作基地给予倾斜;

 

(六)对已经进入上市辅导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

 

第十条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具备技术引进和输出的科技服务类企业或经批准成立的研究院、行业协会(联盟)等非盈利性机构,具有专业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和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国(境)外高校院所、园区、企业及技术转移机构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和技术推广渠道,具有国际企业孵化功能和支持国(境)外人员创新创业能力的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及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的能力和经验;

 

(二)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以及鲜明的服务模式,有明确的国(境)外科技服务合作机构,有较高的能力开展技术引进和输出;

 

(三)项目实施期内,从国(境)外引进或向海外成功转移输出技术不少于2项(或技术交易合同金额累计不低于100万元);向国(境)外展示推广先进技术不少于5项(次);

 

(四)具备为国(境)外企业及人员提供科技创新创业政策咨询及配套服务的能力,对国(境)外人员成立的初创企业具有孵化能力,孵化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五)有能力与合作方在当地开展科技需求分析研究,促进官渡区产业和国(境)外企业的科技合作交流。

 

第十一条  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申报材料

 

(一)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申报书。

 

(二)与国(境)外相关机构签署的主要合作文件(包括与国(境)外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或者科技合作框架协议、产学研合作协议等)、国(境)外相关的土地(房产)购买或租约合同复印件等。

 

(三)提供上年度财务(税务)报表。

 

(四)申报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申报评审流程

 

(一)按照长期申报,定期评审的原则适时组织申报和培育。

 

(二)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区科技信息化局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根据现场考察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拟培育的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区科技信息化局邀请有关专家、行业代表等进行复议,复议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反馈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培育单位和异议提出人。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经区科技信息化局研究确定“官渡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或“官渡区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名单。

 

(五)对与港澳台开展合作的各类官渡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培育管理及绩效评估

 

(一)区科技信息化局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的归口管理部门,采取“布局合理、重点突出、资源整合、相互协作”的机制,对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的培育与发展进行指导和服务。

 

(二)培育单位要加大对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的投入力度,鼓励企业投入、科技人员入股、社会融资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促进平台建设发展。

 

(三)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培育期为2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须向区科技信息化局报送《官渡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年度绩效报告》。内容包括科技合作平台培育进展情况、阶段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经济社会效益、示范带动作用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四)区科技信息化局对培育期满的国际科技合作平台进行验收考核和绩效评价。

 

(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平台培育资格:

 

1.验收考核和绩效评价不合格,整改后复评结果仍为“不合格”的。

 

2.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验收考核和绩效评价的。

 

3. 培育单位自主申请撤销其合作平台的。

 

4. 合作平台培育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5. 申报、评估及相关材料弄虚作假的。

 

6. 应当向区科技信息化局及时报告没有报告的(法人、地址发生变动;单位经营(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项目执行等情况)。

 

7. 培育单位两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8.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涉及重大税收等违规案件,或法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十四条 国际科技合作平台支撑政策

 

(一)对获得培育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分两次拨付,确定培育当年签订任务书拨付50%,培育期满经验收考核合格后拨付50%

 

(二)对已经获得国家、省级和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的单位,区科技信息化局原则上不重复培育。鼓励发展目标明确、培育成效显著的区级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积极申报创建国家、省级和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国际(对外)科技研发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对外)科技合作示范企业和引进企业(知名高校院所)研发中心等国际(对外)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的单位,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原则上对同一单位扶持一次;对建设期满后,经上级部门绩效评价为“优秀”和“合格”的国际(对外)科技合作基地,再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资金扶持。

 

(三)对培育期满后继续深化开展国际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及时向区科技信息化局报送工作成效和亮点特色的,根据培育单位开展对外合作情况,经专家评估后,给予科技项目支持。

 

(四)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组织交流,提供资源共享,促进科技合作平台之间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五)对区委区政府确定建设(引进)的新型科技创新合作平台,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报区政府同意后给予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鼓励培育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经费允许从科研项目经费当中的“劳务费”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解释权属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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