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考核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3-07-28 15: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人才选拔、培养、考核和服务管理机制,提高科技创新人才自主创新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推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以下简称“官渡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官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缴纳均在官渡区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全职在岗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在申报之列。

 

第三条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带头人”)是指官渡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经营管理等工作,创新能力强、业绩显著,在本行业中发挥带头作用的创新人才。

 

第四条 带头人的选拔、培养、考核及服务管理工作由官渡区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科技信息化局”),具体负责带头人的选拔、培养、考核和服务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带头人的选拔、培养、考核,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带头人选拔培养考核的专项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申报与选拔

 

第七条  带头人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人数不超过15名。评审数与选拔数的比例原则上应达到2:1,驻区省级及以上单位每年选拔人数不超过5名,同一单位每年入选数不超过2名。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带头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德才兼备,积极为官渡区社会经济生态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二)有明确的学术和技术研究方向,有较高的产业服务能力,从事相关科学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工作3年以上;

 

(三)年龄不超过50岁(含50岁)。

 

二、除满足以上3条基本条件外,申报带头人近3年内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区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参与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或者社会发展类课题;

 

(三)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人员,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核心成员,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负责人;

 

(四)作为完成人取得发明专利、动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新药证书等一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等二类知识产权3项以上;

 

(五)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工法的主要成员;

 

(六)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期刊、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2篇及以上专业论文或出版专著1部;

 

(七)对在总部经济、数字经济、服务贸易、文旅健康等领域开展原创性、关键性技术研究,取得重大创新突破、做出突出贡献、学术技术成果属市内领先水平,创新性业绩或代表性科技成果得到同行公认的高端人才;擅长自贸试验区建设、运营、管理的综合人才及破解试验区任务瓶颈的急需紧缺人才优先推荐。

 

第九条  带头人选拔评审程序:

 

一、申报。申报人根据区科技信息化局发布的申报指南填写《官渡区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申请书》,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

 

二、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有效审查,《官渡区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将完整的申报资料报送区科技信息化局;

 

三、评审。区科技信息化局根据申报条件提出备选人员,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提出建议人选;

 

四、审核。结合专家组建议,区科技信息化局组织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研究提出拟入选人员名单;

 

五、公示。拟入选人员名单确定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审定。根据公示结果,报领导小组对拟入选人员名单进行最终审定,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七、签订任务书。由区科技信息化局与入选的带头人及所在单位签订《官渡区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明确培养期内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

 

第三章 培养与考核

 

第十条  被确认为带头人的,进入培养期,培养期为3年,带头人在培养期内应当按照《任务书》开展学术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及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十一条  区科技信息化局负责带头人的年度考核和培养期满后的综合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反馈被考核人和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当年考核人数的40%)。

 

培养期满后的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当年参加期满综合考核人数的30%)。

 

第十三条  带头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带头人2万元的年度工作津贴;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给予带头人1万元的年度工作津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给予年度工作津贴,并需向区科技信息化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带头人三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且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再给予1万元的工作津贴。

 

第十五条  区科技信息化局在带头人培养期内,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培养:

 

一、组织带头人进行短期考察学习,提高带头人学术技术水平,开阔视野、拓宽思路、更新观念;

 

二、组织带头人开展教育培训、人才双向服务、学术交流等活动;

 

三、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宣扬带头人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及先进事迹;

 

四、成绩突出的带头人,推荐参加官渡突出贡献人才的申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带头人所在单位应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带头人的培养和管理,对其从事产品开发、技术推广、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产业化应用等创新活动给予支持,为其尽快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七条 带头人在培养期内,《任务书》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内容的,由带头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区科技信息化局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 申报人和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纳入失信记录。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不按标准审核或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取消该单位当年推荐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触犯法律法规的,由相关单位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带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科技信息化局审核后,取消带头人资格和待遇,终止培养:

 

一、培养期内调离官渡区的;

 

二、年度考核结果累计两年为不合格的;

 

三、弄虚作假取得带头人资格的;

 

四、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违反学术或者职业道德的;

 

六、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因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处分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带头人的。

 

第二十一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官渡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考核管理办法》(官政规〔2021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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