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瑞丽边民互市贸易规范健康发展,帮助边民充分利用好国家这一“兴边富民”政策,帮助边民解决在采购、通关申报、交易结算以及互市进口商品后续流通、销售纳税等方面的规范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46号)、海关总署颁布的《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瑞丽市边民互市贸易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及相关互市贸易政策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瑞丽市边民互市贸易市场是经批准载运边民互市商品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边民互市交易商品交易、装卸、储存、发运及办理相关手续的特定区域。边民互市贸易活动涉及边民个人、互市商品和运输工具的进出境行为、边民交易的行为、边民委托合作社、互助组、互市贸易服务平台开展互市贸易行为、企业收购互市商品进入国内流通行为、落地加工行为、边民互市金融结算业务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工作由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以下简称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法定职责制定实施细则,负责统筹指导边民互市贸易发展规划、边民管理、交易结算、落地加工以及边民互市贸易市场基础设施、海关监管设施、生活保障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保障。
第四条 边民委托开具植物检疫证书、原产地证明进口相关许可证等证件的合作社或企业、互市商品收购企业、落地加工企业、互市贸易服务平台要积极配合海关、外汇管理局、市场监督、商务和税务等部门的工作,自觉遵守《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本规范指引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进出口行为,诚信经营,守法自律。
第二章 边民互市通关环节行为管理
第五条 边民资格认定。互市管理委员会对从事边民互市贸易的主体资格进行认定,认定原则是我国陆路边境地区20公里以内的边民(财政供养人员除外)。
第六条 边民管理。成立属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从事边民互市贸易的边民须成为合作社社员(城镇居民按照就近原则参与农业合作社);合作社负责对其社员进行政策宣传、合法规范经营行为进行引导;边民合作社、互助组按照设立章程分配边民交易红利,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确保边民的利益。
第七条 设立互市贸易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通过合作社搭建边民互市贸易综合服务平台(非盈利平台),平台工作人员由合作社聘用。平台工作职能:负责统筹组织所辖合作社开展互市贸易工作,协助合作社社员按照市场原则开展境外商品采购、通关申报、货款收支结算、个体工商户注册、进口商品流通以及纳税申报及财务资料归档等综合服务工作;边民互市场所管理方配合参与平台开展工作,确保互市贸易通关场所交易信息与平台有机对接。
第八条 互市进口商品采购。互市进口商品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协助边民利用边互通平台或其他市场信息进行供需撮合交易,或边民自行及委托合作社与境外商人采购互市商品。采购商品入关时若涉及检验检疫相关要求,边民可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社、企业按照检疫准入、检疫许可、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指定监管场地和境内指定生产、加工、存放场所管理等有关检验检疫管理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通关运输。边民互市商品和运输工具应通过对外开放口岸或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有海关和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驻点监管的边民通道进出境。边民互市贸易商品可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市场。
第十条 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准入范围。按照海关总署对外公布的准入商品清单执行(含东盟国家的商品);边民互市贸易商品按照负面清单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流程。
(一)入关前,由合作社(具备UK钥匙资质的舱单传输人)负责在《中国贸易单一窗口》进行公路舱单(舱单传输和运输工具确报)申报;进入关口申报。边民在“中国(云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作《进境申报单》确认。
(二)运输工具入场。边民互市场所经营方进行理货,边民在“云南省单一窗口”作《进口申报单》(委托、互联网+申报)确认,上传海关审单、验放。
(三)互市商品采购货款支付结算。商品采购货款支付参照“一般贸易”方式由服务平台协助边民采用线上(边互通平台)或线下方式(采用纸质的“互市交易结算单”)开展国际结算。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开展边民互市交易的边民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备案。
第十三条 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可用于生活、生产和发展致富。边民互市进口商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边民可自用或在国内市场销售。
第三章 边民互市商品流通管理
第十四条 国内有收购商品经营权的企业,可收购边民带进的互市进口商品。
第十五条 边民合作社可接受边民委托开展互市商品的经营活动,成为国内市场与国内收购企业交易的主体,代理边民与国内企业签订合同,接受互市商品进口订单。
第十六条 边民在国内市场销售互市进口商品应进行个体工商登记,严格遵守市场准入规则。
第十七条 税务部门负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国内销售、生产环节税收的征收工作,以及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管理;负责边民互市贸易商品报关进口后,国内销售、生产加工环节税收的征收工作。边民销售边民互市购进商品的相关纳税行为按现行税法规定进行管理。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出口。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发现有禁止进出口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由海关依法处理。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按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在规定数额内进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内的商品,免领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和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八条 国内收购企业在市场流通环节收购的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配合各部门履行完各环节的管理工作,按章纳税后,可进入国内市场自由流通。
第十九条 边民可向瑞丽辖区内落地加工企业销售一定额度的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企业应对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进行实质性加工,并实施台账管理。
第二十条 落地加工企业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备案登记,提交落地加工企业备案申请、生产工艺流程等相关证明资料,并经市场监督、商务和海关等部门验收通过后开展边民互市进口商品的收购和加工生产。
第二十一条 边民可通过委托合作社与落地加工企业签订《购销协议》销售边民互市进口商品,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保证边民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落地加工企业应对收购的互市进口商品进行实质性加工,实质性加工的标准按不同的加工产品的国家工业门类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以互市购进农产品为原料进行落地加工的企业,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费)的纳税申报及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按照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边民互市贸易结算和金融、税收服务行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边民互市贸易资金结算建立在边民互市贸易真实性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对边民互市贸易资金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边民个人资料及其银行账户应在边民服务平台备案,将边民互市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进行一体化管理。银行根据平台推送的数据逐环节办理资金收支手续,使之形成资金流动闭环,具体如下:
进口环节:边民自有资金或预收货款—购汇(根据互市贸易结算单金额)—境外商人;
流通环节:收购企业—边民收款—合作社(含合作社收益和平台运行服务经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瑞丽市政府负责边民互市贸易反走私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疫病疫情防控等工作,维护边民互市贸易正常秩序,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边民互市贸易商品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等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以伪报、瞒报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通过伪造边民身份信息开展边民互市贸易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取消其参与边民互市贸易资格;对边民、边民互助组、边民合作社、落地加工企业违规备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 边民互市贸易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管理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工作指引和相关互市贸易政策做好引导和解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