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政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加快恢复发展政策措施解读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20-05-22 09:30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帮助交通运输企业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出台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加快恢复发展的政策措施,现就相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出台此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受到较大冲击影响。按照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财政政策以及车辆年审延期、经营资质顺延等行业管理扶持政策,加大对交通运输行业的专项扶持支持力度,助企纾解资金困难,降低运营成本,帮助行业恢复发展,畅通人流物流循环。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聚焦交通运输行业在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中发挥的基础性、先导性功能,积极发挥政府作用,采取针对性财政政策和行业扶持政策,助企尽快恢复发展。

(一)实施财政贴息补助,对除航空、铁路之外的省内公路水路重点客货运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新增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二)实施以奖代补,鼓励州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支持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恢复运行,降低运营成本;

(三)实行航空运输补贴支持航空运输业发展,新增省级专项资金加快调整运输结构;

(四)实施车辆年审延期、经营资质顺延等行业管理政策;

(五)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三、享受贴息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享受贴息政策的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由省交通运输厅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名单,并优先纳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承担防控物资保供运输、运送返岗复工人员的企业,以及在辖区内具有行业带动作用的骨干企业。

(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营运资质在有效期内,且主营业务须为公路水路客货运输的法人企业;

(二)2019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达到AA级及以上,且总座位1300位及以上的道路客运企业、总吨位2000吨及以上的道路货运企业、总客位300位及以上的水路客运企业、总吨位400吨及以上的水路货运企业、巡游出租车总数200辆及以上的巡游出租车企业,以及一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和公交车辆数100辆及以上的城市公交企业;

(三)2019年度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四)2019年度企业未纳入信用体系失信惩戒名单;

(五)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若已享受中央专项再贷款贴息、新增贷款省级贴息及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的企业贷款,不再享受本政策优惠。

 

贴息标准和期限是什么?

答: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5%(含5%),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企业申请贴息资金的流程是什么?

答: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申请到信贷支持的,填报《客货运重点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分别于2020年5月31日、2020年9月30日、2021年1月31日前分三批向企业注册地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包括:贴息资金申请表、借款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生效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还贷相关信息以及其他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证明材料。

 

贴息资金如何兑现?

答:按照县级初审、州市复审、省级终审的程序组织审核企业申报的贴息申请。州市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分别于2020年6月20日、2020年10月20日、2021年2月20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申报省级财政贴息资金补助。第三批报送截止后,不再受理贴息资金申请事宜。经省交通运输厅从严审核州市报送的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确定省级财政贴息资金额度并报送省财政厅后,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相关州市,由州市财政局会同州市交通运输部门将省级财政贴息资金下达相关县市区,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兑现到企业。其中,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3个财政省直管县的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直接下达县级财政。

 

资金如何监管?

答:一旦发现多头申报贴息资金的,将取消借款企业享受贴息政策资格,视情节严重程度列入交通运输领域失信行为,并依法开展失信惩戒。各借款企业要确保所获得贷款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对挪用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取消贴息政策支持,追回省级贴息资金。

 

航空运输补贴的主要范围有哪些?

(一)临时开行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国际货物航线。

(二)企业注册所在地为云南的航空公司,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执飞往返我国境内航点(不含港澳台地区)与境外航点间的国际定期客运航班,以及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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