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非禁即入、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内外资本进入。支持内外资企业在德宏片区重点发展跨境电商、跨境产能合作、跨境金融以及总部经济、现代物流、旅游大健康、纺织服装等产业,同时鼓励装备制造、生物制药、电子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国家鼓励的其它投资领域。
第二章 产业支持
第二条 对带动能力强的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对落户德宏片区、同时带动不低于3家规模以上配套企业入驻的加工制造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规模以上企业和企业技术创新给予奖励,在德宏片区登记注册,年内新建成投产的纳规入统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企业升规入库存续期至少一年以上;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国家级不高于300万元、省级不高于100万元的奖励,历年奖励累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
第三条 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一)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年进出口在线交易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年予以奖补;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年在线交易额达到1500万美元以上的前20位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奖励。
(二)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年进出口交易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年在广告费用方面予以支持;对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跨境电子商务业绩突出,在线交易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每年予以奖补;对产品通过国际认证、具有联合国标准产品与服务分类代码,实现交易额达200万美元以上,认证服务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对利用德宏州现有物流配送体系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年进出口额达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实际发生国际物流费用(含邮政小包、商业快件)达1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每年给予补贴;对开设国际物流专线且一年内平均每周1班次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对在德宏片区设立跨境电商总部企业,年度进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按三个档次每年给予奖励。
(四)对在德宏片区设立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呼叫中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支持跨境产能合作发展。积极推进中国(瑞丽)缅甸(木姐)边境经济合作区、中缅农业合作示范区建设,鼓励支持企业参与合作园区的规划、建设、招商、运营,根据企业参与投资强度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补助。
第五条 支持跨境金融发展
(一)对南亚、东南亚等国家金融机构在德宏片区设立外资金融分支机构,缴纳各项税收德宏片区留存部分达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缴纳各项税收德宏片区留存部分的50%的奖励。
(二)对入驻德宏片区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区域总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控股、基金等),缴纳各项税收德宏片区留存部分达500—2000万元人民币(含)的,给予缴纳各项税收德宏片区留存部分50%的奖励,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给予缴纳各项税收德宏片区留存部分70%的奖励。
(三)对落户德宏片区的符合规定的商业保理、资产管理、出口信用保险、交易场所、信托、基金等行业机构,缴纳各项税收德宏片区留存部分达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缴纳各项税收德宏片区留存部分50%的奖励。
(四)对银行和已获相应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与境外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合作,且通过人民币作为跨境贸易结算货币的,给予一定补贴。
(五)对新注册成立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全国排名前50名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总部迁入德宏片区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注册成立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次性补助5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总部经济型企业入驻德宏片区,以其年度缴纳税收总额为依据,按照地方(德宏片区)留存部分以阶梯模式给予扶持奖励(先缴后扶持),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内的,给予地方留存部分70%的扶持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内(含)的,给予地方留存部分80%的扶持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0万元人民币以内(含)的,给予地方留存部分85%的扶持奖励;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地方留存部分90%的扶持奖励。
第三章 投资要素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德宏片区各类产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鼓励企业进驻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进行投资生产,厂房租赁价格为12元/平方米/月,申报成为规模以上企业并连续保持3年规模以上企业的,可享受自交付标准厂房之日起3年的厂房租金扶持,3年的租金返还比例分别为申报当年租金的80%、50%、30%,3年后正常计收租金。对落户德宏片区的企业执行工商业用电同价,水电气根据投资强度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优惠补贴。入驻德宏片区的重点企业,根据企业投资强度和综合贡献度,在物流运输、购买生产设备、自建厂房方面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优惠补贴。
第八条 新入驻的非限制禁止类产业企业可享受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鼓励类产业企业可享受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和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五免五减半”的叠加税收优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件时,可免征关税;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德宏片区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核算的企业(在瑞丽市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和领域)高管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德宏片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及以上的纳税人,由瑞丽市财政参照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可用部分的数额,予以全额补助。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四章 人才扶持政策
第九条 鼓励院士、专家在德宏片区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除上级支持奖励资金外,对成功申报省级“院士工作站”、“专家基层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对成功申报州级“院士(博士)专家工作站”、“创新团队”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3万元;对入选省万人计划“科技领军人才”、“云岭学者”专项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8万元、个人奖励4万元;对入选省万人计划“产业技术领军人才”专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个人奖励2万元。所需资金由瑞丽市承担。
第五章 其他支持
第十条 对德宏片区招商引资入驻企业在注册、开户、税务登记、水电气网报装以及项目建设等方面提供高效的全程跟踪服务。除综合服务中心“一颗印章管审批”一站式服务外,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内资及利用外资1千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产业类项目,建立重点项目领导分包责任制度,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服务模式,强力推动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为内外资投资企业搭建“一站式”外籍人员服务管理平台,整合管理部门工作职能,打造“只进一扇门、办完所有证”。搭建劳务平台简化办证流程,实现境外入境务工人员整进整出,为投资企业提供稳定充足的外籍务工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德宏片区内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在享受本办法基础上,不再重复享受瑞丽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19版)。本办法发布前按照协议已经享受并正在享受的优惠政策仍按原协议继续执行;已定协议但尚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由企业向德宏片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德宏片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批准后,按照预算管理体制由相应级次的财政部门予以兑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实施并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如遇国家、省和地方政策调整,上述试行办法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