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经开党〔2019〕36号
中共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印发昆明经开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
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部、委、办、局,驻区机构,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国家级昆明经开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根据《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文)及省、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扩大利用外来资金规模,增强可持续发展后劲,鼓励各类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到昆明经开区投资兴业,党工委、管委会修订了《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试行)》,并经2019年第17次党工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
(试行)
为加快国家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根据《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文)及省、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国家、省、市给予企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注册登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机构。
第一条 用地类项目奖励
指对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导向并在经开区购买土地的产业类用地项目(不含地产类项目)。按以下不同产业类别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扶持企业发展。
一、对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导向中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包括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现代服务、烟草及配套、汽车制造、综合交通、跨境电商、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产业领域,按企业对经开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三年全额扶持;三年后以第三年为基数,将增量部分的60%扶持企业发展,为期三年。此政策自项目竣工投产当年起执行。
二、商业及研发项目,按照企业对经开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第一年按40%比例扶持企业发展,第二年将增量部分的50%、第三年将增量部分的60%扶持企业发展,持续三年。此政策自项目竣工投产当年起执行。
三、对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导向中鼓励类产业的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其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以上、产出率达到600万元/亩以上,并且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按项目对经开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连续四年全额扶持企业发展,期满后另行商议。此政策自项目竣工投产当年起执行。
第二条 非用地类项目入区奖励
一、对企业当年对经开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6万元(含)以上的,按50%比例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扶持企业发展,此政策自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或企业税务关系迁移到经开区年度起执行。
二、对新引入企业在经开区注册登记或迁移到经开区,并在经开区纳税的,其在经开区租用办公楼宇、厂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由企业申请,可享受注册年度起最多三年的租金扶持奖励。
(一)企业当年对经开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15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20元/米/月的租金奖励,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二)企业当年对经开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3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20元/米/月的租金奖励,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三)企业当年对经开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20元/米/月的租金奖励,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四)企业当年对经开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30元/米/月的租金奖励,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五)对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导向中鼓励类产业,属于龙头型、总部型或具备高成长性、带动性的项目,经企业申请,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可给予企业20元/月/米的奖励,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第三条 外资到位奖励
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其实际利用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100万美元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按其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项目落户奖励
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属于中央大型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投资的),其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可按其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重点项目扶持奖励
对符合国家、省市区鼓励类产业,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管委会审议后,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园中园招商奖励
本办法中的园中园是指楼宇办公或标准化厂房面积在40000平方米(含)以上、由经开区管委会认定的园区。
一、对于经开区管委会认定为二级招商平台的企业,每年认定考核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园区自主新引入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企业入园,并在我区注册纳税的,给予招商园区1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入实缴注册资本在1-1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入园,并在我区注册纳税的,给予招商园区2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入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入园,并在我区注册纳税的,给予招商园区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园区自主引入中央大型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入园,且引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引入项目的园区20万元奖励。
四、园中园入驻企业合计对经开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首次突破200万元的,经园区申请,给予园区20万元一次性奖励;园中园入驻企业合计对经开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首次突破1000万的,给予园区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招商中介奖励
一、招商中介提供了有效项目信息,协助项目成功引进的,根据项目实际到资予以奖励。项目实际到资2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按2‰进行奖励;项目实际到资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按3‰进行奖励;项目实际到资5亿元以上的,按4‰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引入外资项目注册资本金500万美元以上的中介人按照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3‰给予奖励;对引入世界500强的中介人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高级人才奖励
一、企业扶持资金中的20%可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高端专业人才。
二、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大小,对企业高级人才薪酬和工资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相应的补助。企业当年对经开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35万元(含),对1名人员薪酬和工资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每增加35万元对应增加1名人员,最多8名。
三、企业因股东股权变更、转让以及股东股权分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且纳税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该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40%的补助。
第九条 企业及企业的税务关系迁离经开区时需全额返还历年获得的扶持资金,按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退出管理办法》(昆经开办〔2016〕100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8月2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上述政策相应调整。原《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昆经开办〔2017〕35号文)废止。
附件:关于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的说明
中共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