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3-03 15:36

云财建〔2020〕9号

    

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财税支持政策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认真落实财税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强化防控物资保障资金支持

(一)加大资金补助。鼓励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以及有条件的企业新增生产线(设备)生产疫情防控紧缺物资,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补助。

(二)安排应急专项资金。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建立省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重点支持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

(三)涉企资金分配倾斜。省级涉企资金将疫情防控防治和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疫情防控物资产能。

(四)收储费用补助。承担疫情防控医药承储计划的企业,依据计划承储规模,按照一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资金占用成本补助,适当补助仓库占用、药品运输、人工费用等成本性支出。

(五)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企业在疫情期间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列入《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的,疫情结束后,若仍无法通过市场渠道消化,由政府统筹财政资金兜底采购收储。

    (六)政府采购便利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二、依法依规落实税费政策

    (七)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优惠政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以及受疫情影响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优先支持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支持防控物资生产供应。

(八)严格落实公益捐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九)严格落实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支持防护救治。

(十)严格落实减免地方税费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县级税务机关及时审核办理。

(十一)减免涉企收费和基金。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应缴纳额的50%减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疫情防控期间,免征相关防控产品和药品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药品注册费;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的民航发展基金;企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二)延缓缴纳税费。纳税人因遭受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实施贷款贴息和担保降费

(十三)中央专项再贷款贴息。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内的新增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十四)新增贷款省级贴息。在疫情防控期内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稳产保供“菜篮子”重点企业的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不高于5%的利率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同时,纳入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代偿比例提高至贷款本金的70%,并优先代偿。

(十五)减轻融资担保费用。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安排专项融资担保额度,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我省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免除反担保措施,免收担保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经营主体恢复生产,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和再担保费率均降低50%。

(十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原则上展期不超过1年,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四、援企稳岗稳就业

(十七)失业保险返还。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六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十八)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符合条件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缴费企业,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疫情解除后,在三个月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十九)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2020年内,企业可在国家政策规定的5%—12%范围内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职代会讨论通过,4月底前允许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十)减免经营性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减免一个季度的房租。

(二十一)职工培训补贴。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0%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职业培训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线下职业培训的,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补贴。

五、增加重点领域投入补短板

(二十二)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稳投资。适当增加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综合交通投入,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完善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拉动投资稳增长。增加重点产业发展投入,创新投入方式,支持发展八大重点产业、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建设数字经济,支持高原特色农业、生物医药产业、旅游业等加快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

(二十三)引导外来投资稳外贸外资。安排自贸区建设专项资金6亿元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促进自贸区加快建设;安排招商引资保障资金和外贸奖励资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稳定外来投资。

(二十四)补齐社会事业短板稳预期。加大对医疗卫生、教育等重要民生领域的资金投入力度,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项目,提升全省公共卫生服务保障能力;积极筹措资金用于普通高中教育补短板建设。

六、提高站位优化服务抓落实

(二十五)强化责任担当。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建立责任落实清单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激发各级干部职工勇于担当,确保全面精准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全力以赴、共克时艰。

(二十六)强化服务保障。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主动服务,优化办理程序,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宣传解读服务,确保各级各类企业和个人知晓了解和掌握支持政策,形成全社会凝心聚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氛围。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支持政策措施的,严格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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