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再推出一批税收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20-02-11 13:40

    根据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供工作,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迅速推出一批税收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在疫情期间实施,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支持有关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三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五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支持捐赠方面的税收政策:一是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是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三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一是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次国家再推出一批财税政策,精准着力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生产企业、运输物流企业、医药企业等,有助于进一步降低相关企业生产运营成本,推动疫情重点防控物资的生产和供应,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保障。云南省财政厅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主动履职尽责,落实好支持企业物资供应、鼓励社会公益捐赠以及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政策,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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