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22条措施促经济持续平稳发展

来源:云南网
发布日期:2017-01-20 15:10

1月3日,云南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下称《意见》),从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投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等22个方面,出台了一揽子利好政策,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

竞争性领域国企股权 占比不得超40%

2017年起,政府推进的重点事项和重大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得新设国有企业或指定现有国有企业进行投资建设,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实行公平竞争;国有资本一般不再以独资增量的方式进入完全竞争领域;在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股权占比不得超过40%,在公益性和准公益性领域,国有企业股权不能100%占比,必须按照不同项目的收益情况,确定民间资本的比例,鼓励民间资本以股权方式参与项目建设运营。

此外,省政府要求各地在20173月底前,建立民间投资示范项目储备库。进一步开放油气、配售电、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国防科技等行业,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市政等基础设施领域,坚持存量让利、增量放开,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全面落实民间资本准入平等待遇,任何部门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

为企业减税降费

在为企业减税降费方面,《意见》明确,2017年,对省级政府制定项目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央政府制定项目省级政府制定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生态补偿环境治理类收费外,收费标准降低30%执行;对中小微企业一律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易地搬迁项目一律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降低企业用电、物流成本,《意见》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主协商确定用电价格。

针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云南省将加大培育力度。省财政安排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资金1.25亿元,对新建投产并于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奖励30万元,其中安排700万元用于组织企业达规培训,以及对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成绩突出的部门及州、市给予一次性奖励。建立工业技改专项基金,重点支持1000户企业技术改造。

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实体企业,不减贷、不压贷、不抽贷。调整贷款时间长度,提高贷款时限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匹配度,减少短贷长用的现象。放宽企业贷款抵押物范围,知识产权、药品文号等可作为抵押物。

培育打造200个省级特色小城镇

“‘十三五’期间,培育打造200个省级特色小城镇,将部分打造成为精品,形成示范。”《意见》提出,从2017年起,省财政每年从省级重点项目投资基金中安排300亿元,支持特色小城镇建设。

“全力推进全省20个具有支撑性、关键性、标志性的重点项目。”在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方面,《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省、州市、县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交办催办督办查办等制度,省财政新增筹措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3亿元,确保一批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建设。

在城市基础设施投入方面,省财政将筹措3亿元资金,支持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设立省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统筹安排成熟项目进入基金盘子。此外,还将发挥好省重点项目投资基金撬动银行信贷和社会资本作用,以市场化运作方式,2017年确保1000亿元投资基金规模投入重点项目资本金,加快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旅游文化产业、信息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重点产业基金的组建步伐,按照分期募集方式,2017年总规模不少于200亿元,20173月底前组建完成并开始运营。

2017年6月底前,建立抓重点产业发展的考核机制,同时,加大招商引资奖励力度,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市场化招商、产业招商项目,并对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模式的落地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给予奖励。对在云南省新设投资项目且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美元的世界500强企业,各州、市视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

支持金融机构入滇行动,对引进1个外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内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合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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