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投资环境法制化建设进一步加强。此次修改的核心内容是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改为备案,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台胞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这对于外商投资环境的改善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外资审批改备案,投资环境迎利好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6-09-23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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