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6-04-15 17: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省招商引资工作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86号),为加强与规范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招商引资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省级重点招商项目和工业园区专题招商项目开发及前期工作、省级重点外资项目推进工作、全省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奖励的资金(省对下转移支付部分)。

第三条  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政策原则上以3年为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四条  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一)科学规范。按照预算改革相关要求,科学定位职能边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分配和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省招商引资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的招商引资项目储备、推出、推进,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招商引资任务目标得到实现。

(三)注重绩效。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招商引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财政支出政策绩效评估。省招商合作局负责研究制定全省招商引资发展战略,提出招商引资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分配方向、重点,提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组织项目管理、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和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

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州县)招商引资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向、重点,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做好年度任务申报、实施管理、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对象、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招商引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省级重点招商项目和工业园区专题招商项目开发及前期工作、省级重点外资项目推进工作、全省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奖励等。

(一) 省级重点招商项目和工业园区专题招商项目开发及前期工作的扶持对象为州(市)招商引资部门。支持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项目征集、筛选和包装,其中,项目包装是指招商项目书的编写和有关工作调研等。

(二) 省级重点外资项目推进工作的扶持对象为州(市)招商引资部门。支持重点:省级重点外资投资项目的跟踪推进等。

(三) 全省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奖励的奖励对象为纳入省级招商引资任务目标分解和目标任务考核奖励的州(市)人民政府。支持重点: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励等。

第七条  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采用省级重点招商项目和工业园区专题招商项目开发及前期工作、省级重点外资项目推进工作、招商引资考核奖励等因素,根据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加权汇总计算确定各州(市)分配资金。

权重为:省级重点招商项目和工业园区专题招商项目开发及前期工作因素权重36.76%、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因素权重51.47%、省级重点外资项目推进工作因素权重11.77%。(权重视各年招商引资工作情况而定)

**州(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分配金额=省级重点招商项目和工业园区专题招商项目开发及前期工作因素补助资金 +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因素补助资金+省级重点外资项目推进工作因素补助资金。

(一)省级重点招商项目和工业园区专题招商项目开发及前期工作因素(36.76%)。

各地省级重点招商项目和工业园区专题招商项目开发及前期工作补助资金分配金额=分配资金总额*上年度有洽谈的重点招商项目数因素权重*各地对应分配系数1+分配资金总额*上年度已成立公司的重点招商项目数因素权重*各地对应分配系数2+分配资金总额*本年度纳入全省重点招商的项目数因素权重*各地对应分配系数3

各地对应分配系数1=某州(市)上年度有洽谈的重点招商项目数/全省上年度有洽谈的重点招商项目数*100%

各地对应分配系数2=某州(市)上年度成立公司的重点招商项目数/全省上年度已成立公司的重点招商项目数*100%。

各地对应分配系数3=某州(市)本年度纳入全省重点招商的项目数/本年度全省重点招商项目数*100%。

(二)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因素(51.47%)

各地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金额=各地对应分配系数×当年全省招商引资奖励金额(对下转移支付部分)

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金分配因素主要采取双增考核因素,年度全省招商引资考核排名第1-2名为一等奖,对应分配系数为0.1143;第3-5名为二等奖,对应分配系数为0.0929;第6-10名为三等奖,对应分配系数为0.0643;11-16名为贡献奖,对应分配系数为0.0286(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分配方案按程序须由省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省级重点外资项目推进工作因素(11.77%)

各地省级重点外资项目推进工作经费分配金额=分配资金总额*申报重点外资项目数因素权重×各地对应分配系数1+分配资金总额*合同外资增长因素权重×各地对应分配系数2+分配资金总额*实际使用外资增长因素权重×各地对应分配系数3

各地对应分配系数1=某州(市)新申报省级重点外资项目数/全省省级重点外资项目数 *100%

各地对应分配系数2=某州(市)有项目申报且合同外资有增长(满足条件为1,不满足条件为0)/全省有项目申报且合同外资有增长的州市数 *100%

各地对应分配系数3=某州(市)有项目申报且实际使用外资有增长(满足条件为1,不满足条件为0)/全省有项目申报且实际使用外资有增长的州市数 *100%

第三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州县)招商引资部门、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上报次年省级重点招商项目和工业园区专题招商项目开发及前期工作、省级重点外资项目推进工作、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招商合作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资金拨付至州(市)财政部门。

第十条  州(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资金拨付文件下达后30天内,根据省招商合作局下达的年度任务,将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和任务,编制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并抄送省招商合作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州(市)招商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完善项目库管理制度,建立项目储备、任务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省财政厅、省招商合作局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云南省招商合作局门户网站公开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分配结果等情况。州(市)财政部门、招商引资部门要及时公开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项目具体安排、项目实施完成等情况。

第十二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等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不符的支出,不得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有效安排使用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积极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省财政厅、省招商合作局将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下达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管理贯穿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分配、使用的全过程,包括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等。省招商合作局、省财政厅根据《云南省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编制、审核和下达。

(一)招商引资专项资金设立阶段

1. 省招商合作局在申请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时,必须同时编制并申报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按要求填写绩效目标明细表,细化绩效指标和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审核。绩效目标应包括实施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实施期绩效目标主要围绕部门的行业发展目标、专项资金政策目标以及项目实施整体规划设定;年度绩效目标要结合分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安排方案,形成具体可衡量的分年度目标任务。

2.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省招商合作局要及时将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明确通知相关州(市),作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重要依据。

(二)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阶段

 1.省招商合作局征集项目和提出资金分配预案时,要明确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细化支持方向和范围,设定具体、可量化、可考核的绩效指标。对实行因素法管理的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应当要求下级招商引资部门编制区域绩效目标。

2省招商合作局下达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时,一并下达经审核通过的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相应的绩效目标,作为部门和单位使用资金、执行项目、开展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3. 州(市)、县(市、区)级招商引资部门要紧密围绕省招商合作局明确的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区域绩效目标,审核下级部门申报的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并逐级上报省招商合作局审核备案。

4. 项目实施单位申报项目时,要围绕专项转移支付政策目标、使用方向和范围,编制预期要达到的绩效目标,提出实现绩效目标的可行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跟踪是指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项目绩效运行信息,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及时、系统地反映预算执行过程中绩效目标的运行情况和实现程度,纠正绩效运行偏差,促进绩效目标的实现。

(一)绩效跟踪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计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以及需要补充提供的其它内容。

(二)各级招商引资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核查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开展跟踪管理并形成相应的绩效跟踪报告,发现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每年8月10日和次年2月10日前,各级招商引资部门要将绩效跟踪报告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并分别逐级审核上报省招商合作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预算项目完成后,根据编制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绩效评价分为各州(市)、县(市、区)招商引资部门自评和省招商合作局复评、配合财政部门再评价。

(一)各州(市)、县(市、区)招商引资部门自评。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预算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招商引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分别对照事先确定的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开展本地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整体情况绩效自评、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分别逐级审核上报省招商合作局和省财政厅。

(二)省招商合作局复评。省招商合作局对各州(市)、县(市、区)招商引资部门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在此基础上选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复评,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三)省招商合作局、各州(市)、县(市、区)招商引资部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再评价。

(四)为评价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到期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省招商合作局应会同省财政厅对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整体支出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绩效目标设立情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受益对象满意度等。

第十九条  省招商合作局要根据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建立绩效管理激励和问责机制,将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分配因素挂钩,作为改进管理、安排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一)各级招商引资部门在绩效跟踪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沟通,督促部门进行整改;经督促未整改的项目,应及时停拨、冻结额度资金,并报省财政厅收回未整改到位的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内容、范围与计划不符的项目,在以后年度安排预算时,应相应调减直至取消预算安排。

(二)各级招商引资部门要针对本部门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后续项目和以后年度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部门工作效率。各级招商引资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门。

(三)采用因素法分配的招商引资专项资金,要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安排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且权重不低于10%。

(四)省招商合作局每年对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进行通报,对绩效优良的予以表扬,对绩效差劣的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严重违反规定,达不到主要预期绩效目标的,报请省财政厅调整或撤销该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同时转请纪检督查部门实施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州(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和省招商合作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其他相关招商引资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云南省招商合作局2016年度省对下

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一、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财预〔2016〕12号)、《云南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2016年财政招商引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制定本分配方案。

二、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采用省级重点招商项目和工业园区专题招商项目开发及前期工作、省级重点外资项目推进工作、招商引资考核奖励等因素,根据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加权汇总计算确定各州(市)分配资金。

权重为:省级重点招商项目和工业园区专题招商项目开发及前期工作因素权重36.76%、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因素权重51.47%、省级重点外资项目推进工作因素权重11.77%。

**州(市)招商引资工作专项资金金额=省级重点招商项目和工业园区专题招商项目开发及前期工作补助资金 +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金+省级重点外资项目推进工作专项经费

(一)省级重点招商项目和工业园区专题招商项目开发及前期工作补助资金(36.76%)。

各地省级重点招商项目和工业园区专题招商项目开发及前期工作补助资金分配金额=分配资金总额*上年度有洽谈的重点招商项目数因素权重*各地对应分配系数1+分配资金总额*上年度已成立公司的重点招商项目数因素权重*各地对应分配系数2+分配资金总额*本年度纳入全省重点招商的项目数因素权重*各地对应分配系数3

各地对应分配系数1=某州(市)上年度有洽谈的重点招商项目数/全省上年度有洽谈的重点招商项目数*100%

各地对应分配系数2=某州(市)上年度成立公司的重点招商项目数/全省上年度已成立公司的重点招商项目数*100%。

各地对应分配系数3=某州(市)本年度纳入全省重点招商的项目数/本年度全省重点招商项目数*100%。

(二)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金(51.47%)

各地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金额=各地对应分配系数×当年全省招商引资奖励金额(对下转移支付部分)

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金分配因素主要采取双增考核因素,年度全省招商引资考核排名第1-2名为一等奖,对应分配系数为0.1143;3-5名为二等奖,对应分配系数为0.0929;6-10名为三等奖,对应分配系数为0.0643;11-16名为贡献奖,对应分配系数为0.0286(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分配方案按程序须由省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省级重点外资项目推进工作经费(11.77%)

各地省级重点外资项目推进工作经费分配金额=分配资金总额*申报重点外资项目数因素权重×各地对应分配系数1+分配资金总额*合同外资增长因素权重×各地对应分配系数2+分配资金总额*实际使用外资增长因素权重×各地对应分配系数3

各地对应分配系数1=某州(市)新申报省级重点外资项目数/全省省级重点外资项目数 *100%

各地对应分配系数2=某州(市)有项目申报且合同外资有增长(满足条件为1,不满足条件为0)/全省有项目申报且合同外资有增长的州市数 *100%

各地对应分配系数3=某州(市)有项目申报且实际使用外资有增长(满足条件为1,不满足条件为0)/全省有项目申报且实际使用外资有增长的州市数 *100%

 

附件:1.2016年招商引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表

2.省级重点招商项目和工业园区专题招商项目开发及前期工作经费分配系数

3.2016年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分配系数(双增因素考核)

4.省级重点外资项目推进工作经费分配系数

 

 

云南省招商合作局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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