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5-22 09:43


云发改价格〔2020〕285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石油天然气销售云南分公司、各城镇燃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要求,现将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

      (一)非居民气源价格下调情况

        根据中石油天然气销售云南分公司管道天然气淡季门站价格调整安排,城市燃气企业、直供用户合同量内执行非居民政府指导价的气量价格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调1%,合同量内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气量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涨幅由采暖季的45%下调至24%。

      (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情况

        1.联动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额测算值为加权平均采购价与基准门站价的差额,具体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城市燃气用户销售价格联动测算值=〔计算期合同量中的执行政府指导价气量×1.59×(1-1%)+(计算期合同量中的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气量+计算期超合同气量)×1.59×(1+24%)〕÷计算期用气量-1.59。其中,计算期为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

        上述公式中,1.59元/立方米为我省现行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计算期内我省非居民额外气量气价暂按基准门站价格上浮24%执行,如额外气量价格进一步上涨,调价额度不再追溯。

      2.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计算

        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销售最高限价=各州、市现行非居民用气销售最高限价+经确认的联动额。

        上述公式中,各州、市现行非居民用气销售最高限价在正式核定前,暂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文件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9〕424号)中明确的最高限价执行。

(三)鼓励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化肥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

        中石油天然气销售云南分公司直供化肥企业用气价格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调5%执行。鼓励其它城镇燃气企业结合实际,充分考虑疫情对化肥等涉农行业的影响,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四)加快推进配气价格核定

        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城市配气价格监管,在开展成本监审和组织召开听证会基础上,从严从紧核定配气价格,进一步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各州、市配气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制定工作须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此后云发改物价〔2019〕424号明确的最高限价将不再执行。

二、执行时间

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

三、相关要求

      (一)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要高度重视,指导和督促

        各城镇燃气企业及时落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根据上游实际结算情况,认真测算降价金额,及时足额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同时,加强跟踪调度,理清当地天然气购气成本气量结构,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请各州、市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4月10日前将本州、市的降价文件、落实情况、实施效果等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价格收费管理处)。

      (二)中石油天然气销售云南分公司、各城镇燃气企业

         应主动配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认真落实降价政策,妥善做好调价前后的气量确认和已收取燃气费的清算工作。要充分考虑疫情对下游企业生产运营的影响,阶段性降价期间暂停执行“照付不议”,一律按实际供气量结算。同时,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在保障民生用气前提下,切实保障非居民用户特别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用气需求,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三)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多形式、多渠道解读阶段性降低用气成本政策,确保用户应知尽知。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切实维护价格秩序,增强企业信心。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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