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防治财政政策解答(三)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20-03-13 09:54

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篇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国家部署和安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将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施行阶段性减免、缓缴、延缴政策。

 

  1.此次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适用对象是哪些?

  答:此次免征对象为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对象为各类大型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免对象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此次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范围是哪些?

  答:减免政策界定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费款所属期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实施费款所属期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3.此次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免征政策执行期限为5个月,具体起止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为3个月,具体起止时间为2020年2月至4月;减免政策不得延后执行且月份要连续连贯计算。

 

  4.企业怎样申请办理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

  答:减免过程中,不需要企业另行提出减免申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直接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划定类型结论将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征收。

 

  5.如何处理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

  答:一是对于符合享受减免政策且尚未缴纳2020年2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符合免缴政策的,2020年2月当期单位部分不再缴纳;符合减半征收政策的,单位按重新核定后的应缴额进行缴纳。二是企业(单位)已缴纳2月份社会保险费,但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部分一律作退费处理。保费的清退不需要企业(单位)提出申请,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退费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参保单位。三是2020年2月个人部分按政策规定缴纳。

 

  6.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是什么?如何办理?

  答:在2020年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缓缴。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参保单位在缓缴期满时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实施缓缴的,缓缴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7.延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是什么?如何办理?

    答:受疫情影响缴费有困难的企业,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疫情期间三项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参保单位须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将延缴期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清,延缴期限不得跨年。参保单位在延缴期满时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8.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可以享受减免政策吗?

  答: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9.2020年4月底到期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后续政策吗?

  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10.财政部门如何做好保障工作?

  答:一是在减免、缓缴、延缴政策执行期内,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二是各级财政会及时拨付社保资金,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三是对于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前,因减免政策影响,支付有困难的州(市)可按规定向省级申请调剂。四是财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基金运行情况,落实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这项惠企惠民的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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