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防治财政政策解答(二)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20-03-13 09:51

1.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近期国家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近期,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1)支持防护救治

①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②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支持物资供应

③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④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⑤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⑥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⑦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3)鼓励公益捐赠

⑧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⑨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⑩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⑪ 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4)支持复工复产

⑫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可享受哪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答:(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县级税务机关及时审核办理。

3)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以及受疫情影响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优先支持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4)纳税人因遭受包括疫情在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5)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目前有21家进口物资免税单位,即: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云南昊邦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东骏药业有限公司、昆药集团医药商业有限公司、云南医药工业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圣麒经贸有限公司、云南能投联合外经股份有限公司、滇工科技公司、中知经贸公司、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昆医大第一附属医院、昆医大第二附属医院、昆医大第三附属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国药集团云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云南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农垦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目前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免税进口物资主要有:口罩、防护服、手套、护目镜、防护面屏、鞋、帽、设备、消杀用品等。下一步将根据防控疫情的工作需要,适时增补进口物资免税单位进口物资清单。

 

3.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方面,省级财政部门采取了哪些支持措施?

  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打响以来,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把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作为重中之重,目前,着力从以下七个方面予以支持:

1)鼓励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以及有条件的企业新增生产线(设备)生产疫情防控紧缺物资,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补助。

2)省级涉企资金将疫情防控防治和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疫情防控物资产能。

3)对承担疫情防控医药承储计划的企业,依据计划承储规模,按照一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资金占用成本补助,适当补助仓库占用、药品运输、人工费用等成本性支出。

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企业在疫情期间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列入《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的,疫情结束后,若仍无法通过市场渠道消化,由政府统筹财政资金兜底采购收储。

5)在疫情防控期内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稳产保供“菜篮子”重点企业的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不高于5%的利率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同时,纳入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代偿比例提高至贷款本金的70%,并优先代偿。

6)减轻融资担保费用。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安排专项融资担保额度,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我省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免除反担保措施,免收担保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经营主体恢复生产,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和再担保费率均降低50%。上述措施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

7)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由当地工信部门确定),可按照每名上班职工每天150元的标准,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4.受疫情影响,财政有哪些援助企业和稳定就业的措施?

答:省级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强化企业用工保障,用足援企稳岗政策,为企业正常运行创造条件,有序组织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财政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予以支持:

1)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待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补缴。延长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保险待遇。

2)加大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力度。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线下职业培训的,都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并按照其取证情况和线上学习进度,分别可以享受50%、90%不同的职业培训补贴,方便我们的群众在家学习技能、提升技能。

3)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

4)加大创业载体支持力度。由社会机构创办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且在疫情防控期间主动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的创业载体,可以按照创业载体降低或减免场地租金等费用的50%,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社会机构创业载体稳定经营。

5)做好农民工就业创业保障工作。目前针对疫情影响,各地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了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一是财政对16—24周岁有意愿参加青年见习的农民工,提供见习岗位并给予就业见习补贴;二是各地在农村开发一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财政给予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三是对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可以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初次创办企业主体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农民工,可以享受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5.疫情防控期间,财政如何加强学校和学生的保障?

  答:(1)各级财政、教育部门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教育经费预算,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学校疫情防控需要,统筹安排用于学校疫情防控物资、设备采购等支出,同时,学校也可统筹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用于开展防控工作。

2)各地各校将及时掌握确诊为新冠肺炎的学生情况,建立资助工作台账。对于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对其予以资助。在本人或家人感染疫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在国家资助的基础上,从学校事业收入或学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计提学生资助基金,采取减免学费或临时生活补助等方式,保障他们正常学习生活。对因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罹患新冠肺炎无力按期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毕业学生,实施合理延后还款、代偿等救助机制。

 

6.关于对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财政有没有减免政策?

答:关于对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减免1个季度房租。中小企业界定标准依据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申请减免房租时,无需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收集和留存资料备查。

 

7.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1)财政开通疫情防控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抗击疫情所需要的紧急采购,采购人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具体包括采购计划无需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或审批、无需发布采购公告、无需合同备案等。省财政厅为积极支持抗击疫情工作,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开通了“绿色通道”,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如果有需要,可通过采购网发布采购信息征集供应商。

2)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在线办理。对于确有必要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除特殊事项外,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可以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在线开展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委托代理、专家抽取、信息公开、合同备案等业务。

3)小额、零星采购通过电子卖场进行。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小额、零星的通用类货物,采购人可通过电子卖场购买。目前,省级电子卖场已覆盖云南省2019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中的所有货物,包括:3C数码、办公设备/耗材、家用电器、车辆、家居建材等类别的通用类商品。

4)代理机构及供应商需在线注册。根据省政府关于“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政务服务事项要在云南政务服务网“一网通办”。原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提供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信息注册服务已经纳入“一网通办”范围,在云南政务服务网办理。

5)暂停现场投诉,通过邮寄等方式受理。疫情防控期间,财政部门将停止现场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供应商投诉原则上应将投诉书邮寄至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供应商的投诉书后,会严格依法处理。因疫情影响,部分投诉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的,财政部门将暂缓做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会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疫情期间,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所有法律文书将通过中国邮政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传递给相关当事人,同时为减少人员接触,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将主要以书面审查方式为主,不再组织相关供应商进行当面质证,请大家理解,也欢迎社会各界对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进行监督。

 

8.新冠肺炎医疗救治资金中财政补助资金如何结算?

答:(1)对医疗机构实行资金预拨。确诊或疑似病例救治费用由各地先行垫付,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补助资金对卫健部门确定的新冠肺炎的定点诊疗医疗机构及其他可能涉及救治的医疗机构预拨资金,用于救治疑似或确认病例。重点对已收治确认或疑似病例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加大预拨资金力度。

2)结算流程。①与医疗机构结算。对符合规定的患者医疗费财政补助部分由就医地卫健部门提出申请(附经医保、卫健部门共同盖章的《结算汇总表》《诊疗费用清单》),就医地财政部门收到申请,经审核后根据预拨和结算情况多退少补。其中,省属医院救治患者医疗费用财政补助部分,由省卫健委汇总向省财政厅申请(附经医保、卫健部门共同盖章的《结算汇总表》《诊疗费用清单》)。②不同级财政间结算。各地垫付的患者医疗费由省卫健委汇总全省情况并提出申请(附经医保、卫健、财政部门共同盖章的《州市汇总审核申报表》),省财政厅收到申请后,对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部分进行结算,经审核后根据预拨和结算情况多退少补。中央承担部分由省卫健委和省财政厅再行向中央申请。

 

9.疫情防控期间,财政是如何做好预算管理工作的?

答:(1)做好疫情防控资金保障。为全力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防治工作,对于涉及疫情防控防治的经费,省财政厅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决策部署,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云财社〔2020〕17号)等有关规定,“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确保疫情防控防治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2)保障部门基本支出。根据部门“二上”预算安排情况,省财政厅已预拨各部门2020年1—4月基本支出,保障部门工作正常运转和履职所需。在执行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基本支出的,由部门提出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及时安排。

3)保障部门项目顺利推进。对于纳入部门“二上”预算安排,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政府采购等规定必须支付的项目款项,各部门可结合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根据前期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进展等情况,及时提出用款计划和需求,省财政厅审核后及时安排。对于各部门因处理突发事件等需增加的开支,优先从部门预算机动经费等资金统筹解决。对于上一年度未使用完毕结转至2020年继续使用的资金,相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省财政厅审核后将尽快下达。各部门要加快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4)做好省对下转移支付下达工作。对于部门“二上”预算安排与中央配套、应急救灾等急需下达的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各部门根据项目储备等前期工作情况,及时研究提出分配方案按程序审批后,省财政厅尽快下达资金。

5)强化资金管理。要求各部门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违规开支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各项资金依法、合规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6)做好服务保障。省财政厅将积极主动履职,加强与省级预算单位的沟通对接,主动服务,了解部门资金需求,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加快资金拨付使用,及时研究解决各部门资金拨付使用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部门疫情防控防治、机构运转和各项工作所需经费及时保障到位。

 

10.疫情防控期间,财政如何做好会计服务工作?

答:(1)云南省第一期会计领军人才(行政事业类、企业类)选拔面试、2020年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报名。原定于2020年2月22日、2月29日分别举行的云南省第一期行政事业类、企业类会计领军人才选拔面试时间适当推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根据财政部统一安排和要求,适当延迟2020年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培养报名截止时间,近期需提交报名资料的,可按通知要求将报名资料邮寄至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130号,邮编:650021)。

原定于2020年3月14日举行的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笔试时间推迟,具体选拔笔试时间另行通知。

2)会计中介机构行政审批。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审批等服务事项,通过网上办理方式开展。申请人可在财政部官网“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和“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注册登录,按要求递交电子版资料,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在收到信息数据后,即可在网上进行审核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执业许可申请并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采取依托“钉钉”APP视频核查的方式代替“实地核查”程序,对申请人相关信息予以核查,实现核查“不见面”,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工作正常开展。

3)证书领取。应试人员可通过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网站查询验证系统,查询本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的“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模块自行查询、下载专业阶段考试合格电子证书。目前,暂不提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现场领取、补办业务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纸质证书的发放和专业阶段免试申请工作,待疫情解除后恢复。

4)会计师职称评审。疫情防控期间将暂停办理2019年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材料清退工作,如有特殊需求的,将通过邮寄的方式办理。2020年度全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申报工作适当延迟,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5)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针对原定于2020年5月上旬举行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评估疫情防控对考试工作的影响,制定政策预案,确保考试平稳进行。请广大考生认真复习、积极备考。2020年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将于3月10日开始进行,广大会计人员可通过云南省人民政府“一部手机办事通”办理。

6)会计继续教育学习。疫情结束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应当采取网络培训的方式进行,禁止组织开展集中面授培训。为使全省财会人员和考生掌握财会知识、提升综合素质、帮助复习备考,做到“停工停课不停学”,足不出户享受优质教学资源,省财政厅积极联系了中华会计网校、东奥会计在线、爱尔信会计网校3家线上教育机构,为全省考生无限量免费提供会计初级、中级、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超级精品班”课程,扫描下方二维码提交报课信息即可领取课程登录学习,领取课程后可使用至2020年本考季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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