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 关于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关键领域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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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9-30 14:42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关键领域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政策环境

(一)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赋予滇中新区和瑞丽、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国家级开发区,以及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等各类开放平台和重点园区更加充分的自主权,探索招商引资新举措并形成可复制的经验和政策在省内推广。用好国际产能合作政策,对沿边开放重点州市的项目审批、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凡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必须全面落实,符合法律法规的政府承诺和已签订协议必须全面兑现。(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招商合作局)

(二)扩大外来投资领域。对外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各地、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全面落实国家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政策,营造吸引境外资金、技术、人才的良好环境。大力引进产业引领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成长型产业、特色优势产业。鼓励各地通过以市场换项目、以项目换投资的方式,引进对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国资委,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降低投资运营成本。降低项目用地成本,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出台降低铁路、公路货物运输成本的政策措施,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招商引资重点企业给予适当物流补助。支持企业用电大户与发电企业签订中长期合约,合理有效的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逐步开放一般工商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电价。严格落实依法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制止乱摊派、乱收费等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地税局、能源局、昆明铁路局、国税局、云南电网公司,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吸引外资进入云南。认真落实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积极推进外商投资备案属地化管理,努力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鼓励各级政府出台政策,降低外资企业投资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支持外资在我省建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鼓励外资进入我省各类综合保税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开设加工贸易、先进制造和现代服务业企业,扩大对外贸易。落实外资鼓励项目引进技术、设备、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及进口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来滇从事投资、创新创业或商业贸易考察的外国人以及外籍高层次人才,给予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公安厅、昆明海关,各州、市人民政府)

(五)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用好用活省重点产业发展基金,鼓励和引导外来企业对重点产业的投入。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采取投资入股、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研发补助、设备补贴、物流补贴、培训资助、社保补贴、租金补贴、厂房代建、设备代投、股权合作、贡献奖励、人才奖励等方式,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予以支持。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产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制定支持政策。从省级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中安排省对下专项补助经费,用于支持完成全省年度新引进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任务的州市。各级政府要强化政银、商银合作,加大金融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金融办、招商合作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突出招大引强

(一)制定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方案。健全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机制,项目推进组负责制定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方案,细化年度招大引强目标任务、党政领导年度招商计划,完善从项目引进到落地的全责任链条。加强对拟引进目标企业的跟踪分析,层层落实推进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细化项目推进政策保障、路径分析、要素支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招商合作局)

(二)强化精准招商。州市和省重点产业主抓部门要积极谋划一批全产业链、集约化、集群式的省级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招商合作局。省级每年确定100个重点项目向外推介。要强化重大项目的精准对接,组织专业化招商团队开展一对一、点对点招商。各重点产业推进组每年要促成6—10个重点招商项目签约,推进3—5个重点招商项目落地开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招商合作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试行“四个一”审批机制。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示范带动作用较为突出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项目所在地政府要积极探索实施自贸试验区“四个一”审批制度,即按照“规划选址与用地、项目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与施工许可、统一竣工验收”4个阶段,每一阶段采取综合审批模式。(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

(四)推进重大项目落地。经省政府认定的省级重大招商项目,按照一个项目配套一个推进组、一套工作方案、一套优惠政策建立工作机制,以项目为主线、问题为抓手、落地为目标,进行协调推进和督查督办。各级、有关部门要强化项目要素保障、集成产业引导扶持政策,为项目落地提供良好环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招商合作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工作督导

建立健全招商引资督导机制,每季度围绕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招大引强成效、八大重点产业到位资金比重、招商引资项目先进性以及重大项目推进成效等指标对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重点产业主抓部门开展督导督查。对工作不力、失职失察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督导结果作为年度招商引资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政府督查室、招商合作局)

四、强化保障措施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健全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激励机制,强化队伍建设,改善投资环境,确保取得招商实效。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抓好贯彻落实。省政府督查室、省招商合作局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政府督查室、招商合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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